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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陜西秦阿房宮旅游發(fā)展股份公司繳納房產稅問題的批復

市地稅字[2003]140號

頒布時間:2003-03-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西安市地方稅務局

市地稅稽查局:

  你局《關于對陜西秦阿房宮旅游發(fā)展股份公司是否征收房產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房產稅暫行條 例》所稱"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或供公共參觀游覽以及經各級文物、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并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單位本身業(yè)務和公務用房,對此類房產,免征房產稅。對于不享受財政撥款的開發(fā)商以營利為目的在名勝古跡或其遺址上建造的供游人觀賞、游樂等房產,其產權歸開發(fā)商(或與其他投資方共同設立的單位或組織)所有,不屬《房產稅暫行條 例》列舉免稅范圍。因此,對陜西秦阿房宮旅游發(fā)展股份公司所擁有房產應依法征收房產稅。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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