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地[2007]46號
頒布時間:2007-09-14 09:44:51.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編輯注:根據(jù)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5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于2012年1月1日起廢止。
各區(qū)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辦法》,現(xiàn)就本市征收2007年度車船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10月1日起,本市開始征收2007年度車船稅,納稅人應按規(guī)定到稅務機關或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保險機構辦理納稅手續(xù)。
二、2007年10月1日前,已購買“交強險”尚未繳納2007年度車船稅的納稅人,或此前已按原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有關規(guī)定繳納2007年度稅款的納稅人,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車船稅的規(guī)定,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納或辦理退、補稅款手續(xù),其中機動車的個人納稅人也可以在繳納2008年度車船稅時一并辦理補繳手續(xù)。
三、稅務機關和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保險機構在征收或代收2008年度車船稅時,應當查驗納稅人2007年度車船稅的有關納稅憑證或免稅證明。對不能提供的或少交稅款的,應按規(guī)定補征或補收。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