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車船使用稅調研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稅函[1999]33號

頒布時間:1999-03-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省小浪底直屬局,濟源市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車船使用稅調研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你們立即組織力量,按照總局通知要求,認真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務請于3月15日前報省局。

  一、調查測算中,應和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逐項核實,力求準確。通過這一次調查,澄清基本情況,摸清稅源,打好車船使用稅的基礎。

  二、搞好典型調查。對總局《通知》中第一條 第五項內容,各市、地可選擇有代表性的交通運輸企業(yè)兩個單位(周口地區(qū)應選一個船泊企業(yè)),測算車船使用稅稅收負擔水平。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應在保密的前提下,召集有關人員逐項座談,然后拿出一個意見和建議的報告。

關于開展車船使用稅調研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9]48號

北京、上海、黑龍江、山西、安徽、福建、廣東、四川、云南、湖南、甘肅?。ㄖ陛犑校┑胤蕉悇站?,大連、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1999年的立法計劃,結合車輛、道路費改稅,總局擬對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進行修訂和完善。修訂的主要目的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和財稅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適當擴大車船使用稅的收入規(guī)模。為了做好這項工作,使新修訂的車船使用稅負擔合理,便于操作,請你們就下列問題進行調查測算,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調查報告和所提意見請于3月20日前報總局。

  一、調查內容

 ?。ㄒ唬┠闶。ㄊ校B(yǎng)路費和車輛購置費一年的收入規(guī)模是多少?除養(yǎng)路費、車輛購置費以外的其他對車輛的收費項目合計是多少?每輛車一年大體要負擔多少費用?

  (二)你?。ㄊ校┸囕v總數(shù)是多少?其中征免稅車輛各為多少?在征稅車輛中,乘人汽車、載貨汽車、摩托車和非機動車輛各為多少?

 ?。ㄈ┠闶。ㄊ校┈F(xiàn)行車船使用稅的具體稅額標準是多少(按車船類型分別列出)?1998年收入規(guī)模為多少?在總收入中,能否分出小汽車、小客車、大客車、載貨汽車、摩托車、非機動車和船所繳納車船使用稅的收入數(shù)或所占的比重?

 ?。ㄋ模┌凑招抻啿莅付惸慷愵~表規(guī)定的稅額標準的低限,測算你地區(qū)一年的車船使用稅收入有多少?(注:如無汽車排氣量資料,可按小汽車每輛400元,小客車每輛300元,大客車每輛180元的標準測算)。考慮車道費改稅因素,即:除養(yǎng)路費等車輛經(jīng)常收費和車輛購置費以外,將其他收費項目并入車船使用稅,調查測算稅額標準的低限最高能調整到多少。

 ?。ㄎ澹┙Y合你?。ㄊ校┑膶嶋H情況,在規(guī)定的幅度內選取適中的稅額標準,選擇不同行業(yè)有代表性的企業(yè),如交通運輸企業(yè)(包括遠洋和內河航線的運輸行業(yè))共20戶,測算車船使用稅稅收負擔水平。

  二、你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有何修改意見和建議,著重就以下問題進行討論:

  (一)稅目的分類是否合理?乘人汽車按排氣量劃分,在實際征管中是否便于管理和操作;

  (二)稅額標準是否適當,如何調整;

  (三)納稅地點的確定是否便于征管;

  (四)現(xiàn)行免稅的車船是否繼續(xù)給予免稅照顧;

  (五)為了避免對農(nóng)用車的征稅分歧,在修訂條例時,應如何規(guī)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處于草擬階段,各地務必做好保密工作。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條 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二條 征稅范圍

 ?。ㄒ唬┰谥腥A任命共和國境內經(jīng)公安、交通及其他車船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且使用的各類機動車船。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各類非機動車船。

  第三條 稅目稅額

  (一)本條例所附《車船使用稅稅目稅額表》中列舉的車船,其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所附《車船使用稅稅目稅額表》規(guī)定的幅度內確定。

 ?。ǘ┍緱l例所附《車船使用稅稅目稅額表》中未列舉的車船,其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財政部可根據(jù)社會經(jīng)濟形勢的發(fā)展變化對車輛使用稅的稅目、稅額進行適當調整。

  第四條 計稅依據(jù)

  (一)本條例所附《車船使用稅稅目稅額表》中列舉的車船按照以下規(guī)定計稅:

  1、小轎車、微型客車、小客車、摩托車、畜力車、人力車和自行車按數(shù)量計征、計稅單位為輛。

  2、載貨汽車和載貨拖拉機按載質量計征,計稅單位為噸。車輛裝載重量,是指最大貨運質量與最大客運質量之和。

  3、機動船按凈噸位計征,計稅單位為噸位。機動車凈噸位,是指從總噸位中扣除不能用來裝載貨物和旅客等處所后得到的船舶內部容積。

  4、非機動船按凈載重噸位計征,計稅單位為噸。非機動船凈載重噸,是指載重量中允許裝載的貨物和旅客,包括行李及隨身攜帶的物品在內的最大重量。

  (二)車船裝載質量(或凈噸位、凈載重噸)尾數(shù)在半噸以下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1噸計算。

 ?。ㄈ┢咴乱蝗找院筚徶玫能嚧?,當年減半計征車船使用稅。

 ?。ㄋ模┍緱l例所附《車船使用稅稅目稅額表》中未列舉車船的計稅依據(jù)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五條 減稅、免范圍

  (一)以下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

  1、國家機構按照國家規(guī)定配備自用的車船。

  2、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掛軍車號牌的車輛和按國家規(guī)定配備自用的船舶。

  3、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jīng)費的社會團體和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社會福利慈善機構自用的車船。

  4、以公益為目的開辦的學校、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以公益為目的是指上述單位所獲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自身事業(yè)的發(fā)展,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5、各種警車、消防車船、戰(zhàn)備救災搶險專用車船、防汛和水文監(jiān)測專用車船、防疫車船、救護車輛、殯葬車以及環(huán)衛(wèi)部門的清潔專用車船。

  6、鐵路機車車輛。

  7、特制的殘疾人專用車輛。

  8、用于農(nóng)田作業(yè)的專用車輛。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9、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10、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xié)定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lián)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船。

  (二)除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免稅的事業(yè)單位外,其他接受國家財政補助的事業(yè)單位自用的車船,減半征收車船使用稅。

 ?。ㄈ┴斦恳?guī)定減稅、免稅的其他車輛。

  第六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征稅、減稅、免稅

 ?。ㄒ唬┫铝熊嚧魇栈蛘呙庹鬈嚧褂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1、港作車船、工程船。

  2、公共汽(電)車。

  3、渡輪和地鐵、輕軌車輛。

  4、自行車和不作營業(yè)用的非機動車船。

  (二)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的確定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征收管理的需要規(guī)定車船使用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八條 納稅次數(shù)及期限

  車船使用稅按年繳納。納稅次數(shù)和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征收管理

  (一)機動車船的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向車船注冊登記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非機動車船的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向其住所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需要對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船的納稅地點進行調整。

  (二)納稅人繳納車船使用稅后,應向稅務機關領取完稅標志。免稅單位和個人應向稅務機關領取免稅標志。完稅標志和免稅標志應當按照規(guī)定粘貼、釘掛于車船上,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ㄈ┸嚧芾聿块T應配合稅務機關征收、檢查車船使用稅,對沒有納稅的車船,不予年檢或吊扣車船行駛證照。

  (四)車船使用稅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zhí)行。

  第十條 實施辦法制定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授權范圍內制定車船使用稅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和1951年9月13日政務院公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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