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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輛丟失后準予辦理車船使用稅退稅的批復〉的通知》的通知

寧地稅發(fā)[2005]34號

頒布時間:2005-03-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分局(局)、縣局:

  現(xiàn)將《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輛丟失后準予辦理車船使用稅退稅的批復〉的通知》(蘇地稅函[2005]8號)文件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輛丟失后準予辦理車船使用稅退稅的批復》的通知

  蘇地稅函[2005]8號   2004年1月13日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xiàn)將國稅函[2004]13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輛丟失后準予辦理車船使用稅退稅的批復》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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