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流[2005]35號
頒布時間:2005-05-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fā)[2005]47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fā)〔2005〕4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據一些地區(qū)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60號,以下簡稱160號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夠清晰、管理方式難以確定問題,要求總局及時明確?,F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納稅申報問題
?。ㄒ唬盾囕v購置稅納稅申報表》金額單位可暫取整數,保留到元。
?。ǘ┗貒盏脑谕饬魧W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在辦理免稅申報時,除了按照160號通知規(guī)定提供相應資料外,還應提供所在地海關核發(fā)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以下簡稱準購單)。凡是不能提供準購單的留學人員,車購辦不予辦理免稅手續(xù)。
?。ㄈ┮咽褂梦赐甓愜囕v,如果納稅人主動申請補稅,但缺少《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或有效憑證的車購辦應受理納稅申報。
二、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一)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ǘ┮咽褂梦赐甓愜囕v發(fā)生轉讓、補稅行為的,計稅依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核定。
三、關于稅款征收問題
?。ㄒ唬┸囐忁k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時,應實地驗車。
(二)車購辦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除按照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補征稅款外,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
四、關于退稅問題
?。ㄒ唬矙C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已稅車輛,納稅人可以到車購辦辦理退稅手續(xù)。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手續(xù)時,應提供160號通知規(guī)定的所有資料,納稅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fā)票,車購辦不能為其辦理退稅手續(xù)。
(二)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yè)或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
五、關于免(減)稅申請問題
?。ㄒ唬?60號通知規(guī)定的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機(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車購辦可依據已下發(fā)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直接辦理免稅手續(xù),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其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除總局已下發(fā)圖片且說明圖片視同免稅圖冊的車輛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外,其他車輛一律重新辦理免稅申請審批手續(xù),并報總局審批。車購辦未接到總局批準免稅文件(免稅審批表)前,為了不耽誤納稅人上車牌時間,可以先征稅后退稅。
?。ǘ┰O有固定裝置車輛的生產企業(yè)在向當地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時,需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免稅審批表),但不用填寫免稅審批表中發(fā)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號碼、機動車銷售發(fā)票(或有效憑證)號碼和購置日期。此外,還需提供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產品所在頁碼與技術參數頁碼,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ㄈ┥a企業(yè)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分別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總局報送免稅審批表??偩址謩e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將免稅車輛圖片列入免稅圖冊。
六、關于完稅證明問題
車購辦在核發(fā)完稅證明正本前,需將納稅人的車牌號碼打印或填寫在完稅證明正本上。完稅證明遺失的,納稅人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車購辦依據遺失聲明為納稅人補辦完稅證明。
七、關于政策規(guī)定
?。ㄒ唬└邸牧魧W人員可比照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yōu)惠。
?。ǘ叶悇湛偩稚形春硕ㄗ畹陀嫸悆r格的車輛,車購辦應依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車購辦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自行制定辦法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備案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在本地區(qū)統一。并于每月月末將統一的價格信息上報總局。
?。ㄈ┌凑铡墩鞴芊ā芬?guī)定,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逾期申報應交納的滯納金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八、(略)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