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農稅字[1993]113號
頒布時間:1993-03-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根據國務院(1993)14號文件精神,經省政府批準,決定從今年起將我省農林特產稅稅率作如下調整:對大宗農林特產收入按全國新的統一稅率征收農林特產稅,即:淡水養(yǎng)殖收入由10%降為8%,珍珠收入由15%降為8%,柑桔收入由15%降為12%,果用瓜收入由10%降為8%,木材收入由8%降為7%,其余應稅產品稅率不變。各項應稅產品仍然征收應納稅10%的地方附加。有關征收、管理、減免政策仍按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
適當調低農林特產稅稅率,是增加農民收入,促進高產高效農業(yè)全面發(fā)展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要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同時,要采取有力措施,調查核實稅源,實行依率計征,切實加強對農林特產稅的征管,把該收的稅收收上來,保證國家稅收任務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