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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非普通住房契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吉地稅函[2006]37號

頒布時間:2006-03-31 14:03:23.000 發(fā)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吉林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非普通住房契稅有關問題的請示》(吉市地稅發(fā)[2006]17號)收悉。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批復如下: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 契稅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稅函[2005]76號)明確規(guī)定,我省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長春市向上浮動比例不超過20%),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長春市向上浮動比例不超過20%)。只要其中有一個條件不符合,就不是普通住房,就不能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

  一、普通住房標準適用于存量房和增量房,也適用于郊區(qū)和農村。因此,對于納稅人承受的舊房屋、市區(qū)零公里以外的住房(包括平房)以及農村住房,只要不符合普通住房標準,就應按照非普通住房3%的稅率繳納契稅。

  二、對于單獨坐落未形成住宅小區(qū)的樓房、平房等容積率問題,有小區(qū)規(guī)劃的,其容積率以建設部門規(guī)劃的小區(qū)容積率為準;沒有小區(qū)規(guī)劃,只有單獨一個建筑物的,其容積率以實際容積率為準。

  三、對于沒有制定平均交易價格的,可比照同一城市同一地段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征收機關征收契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屋的實際成交價格,對實際成交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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