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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征收契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晉地稅農發(fā)[2001]26號

頒布時間:2001-11-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陽泉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契稅檢查工作中具體問題的請示》(陽地稅農發(fā)[2001]7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以出讓方式承受土地的單位,其契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土地出讓合同簽定的當日。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成交價格,不僅是受讓者支付的土地出讓金,還應包括受讓者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安置費、補償費等;對于成交價格不好確定或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按土地估價作為契稅計稅依據(jù)。

  以土地、房屋權屬抵貸,經(jīng)司法機關裁定,土地、房屋權屬歸金融企業(yè)所有的,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征收契稅。對法院裁定后雖未執(zhí)行,因房地產(chǎn)權屬已發(fā)生轉移,也應照章征稅。契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法院下達裁定書的當日,計稅依據(jù)按照該宗房地產(chǎn)的評估價格確定。

  此復。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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