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縣制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為了加強對“5.12大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審計行為,保證審計質量,提高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jù)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第52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四川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省政府令第127號)、《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署《財政投(融)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四川省安縣人民政府制定了《安縣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共計16條,規(guī)定凡是在本縣行政區(qū)域內,使用財政撥款、政府貸款、捐贈、對口支援、國際援助、社會募集、單位自籌等方式籌集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由縣、鄉(xiāng)(鎮(zhèn))兩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交通、水利、市政、辦公用房、住房、學校、醫(y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災后恢復重建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依法必須經(jīng)國家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的災后恢復重建項目,要做到應審必審。地震災后災民自己恢復重建的房屋,審計機關原則上只抽查災后恢復重建工程國家資金的撥付、使用效益等,對工程造價不予審計?h審計局是地震災后重建項目審計監(jiān)督的主管機關。對口支援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由縣審計局與對口支援地的審計機關協(xié)商后確定審計監(jiān)督的主管部門。
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的內容和重點主要是:
一是對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資金籌集、分配、撥付、管理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重點檢查資金撥付是否足額、及時,是否公正、透明;管理使用中有無轉移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法違規(guī)問題。
二是對災后恢復重建項目落實情況進行審計。重點檢查災后恢復重建工作進度、工程質量檢驗、國家政策落實等情況,對群眾舉報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揭露和查處損失浪費等問題。
三是對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建設結余物資、資金進行審計。
四是對災后恢復重建各項惠民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審計。
五是對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總預算或概(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項目竣工決算或結算進行審計。
六是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資金來源程序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設資金籌集、分配、撥付、管理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確保專賬管理、?顚S,不錯發(fā)、不漏發(fā),切實杜絕虛報冒領。
七是檢查招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發(fā)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
八是對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重點審計監(jiān)督。
《辦法》要求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確保質量”的原則,根據(jù)項目的時間、性質、特點,采取全面審計、專項審計或跟蹤審計等組織形式開展審計監(jiān)督。在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前,財政部門及有關建設單位可按工程實際進度撥付工程款,但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的80%.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及時將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提交財政和建設單位;財政及相關部門依據(jù)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辦理工程結算,撥付工程款項;建設單位據(jù)此辦理工程決算和移交手續(xù)。
《辦法》要求縣民政部門、規(guī)劃和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建設和施工單位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要支持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審計工作。并及時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相關資料報送審計機關。
《辦法》重申:縣審計局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作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關單位必須認真執(zhí)行。建設單位未經(jīng)審計機關審計,即與施工單位辦理竣工結算手續(xù)的;違規(guī)超額支付工程款的;審計發(fā)現(xiàn)違紀違法重要線索的;審計機關除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外,還要移送紀委監(jiān)察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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