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所得稅稅率變動時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2006年12月31日購入價值5000元的設備,預計使用期5年,無殘值。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稅法允許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未扣折舊前的利潤總額為11000元,適用稅率為15%,2009年所得稅稅率變更為20%。
項目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賬面金額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0 |
計稅基礎 | 5000 | 3000 | 1800 | 1080 | 540 | 0 |
差額 | 0 | 1000 | 1200 | 920 | 460 | 0 |
稅率 | 15% | 15% | 20% | 20% | 20% | |
差異時點值 | 0 | 150 | 180 | 184 | 92 | 0 |
發(fā)生 | 貸方150 | 貸方30 | 貸方4 | 借方92 | 借方92 |
本題確定產(chǎn)生暫時性差異的項目是設備折舊,確定各自折舊以后的賬面金額大于計稅基礎,產(chǎn)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然后確定暫時性差異對今后納稅影響的時點數(shù);最后以兩期時點數(shù)之差計算當期發(fā)生數(shù)。
(1) 2007年末
賬面價值=5000/5×4=4000元,計稅基礎=5000-5000×40%=3000元,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1000元,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1000×15%=150元,遞延所得稅發(fā)生額=150-0=150元(貸方),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1500(1350+15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350[(11000-2000)×15%]
遞延所得稅負債 150
(2) 2008年末
賬面價值=5000/5×3=3000元,計稅基礎=3000-3000×40%=3000-1200=1800元,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1200元,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1200×15%=180元,遞延所得稅發(fā)生額=180-150=30元(貸方),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1500(1470+3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470[(11000-1200)×15%]
遞延所得稅負債 30
(3)2009年末
2009年稅率調整為20%,當期差異時點值以20%稅率計算,資產(chǎn)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為應稅暫時性差異,當期差異時點值=920×20%=184元,遞延所得稅負債發(fā)生=184-180=4元。
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2060(2056+4)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56[(11000-720)×20%]
遞延所得稅負債 4
。4)2010年末
賬面價值=5000/5×1=1000元,計稅基礎=1080/2=540元,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460元,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460×20%=92元,遞延所得稅發(fā)生額=92-184=-92元(借方),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2000(2092-92)
遞延所得稅負債 92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92[(11000-540)×20%]
(5)2011年末
賬面價值=0,計稅基礎=0,賬面價值等于計稅基礎,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0,遞延所得稅發(fā)生額=0-92=-92元(借方),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2000(2092-92)
遞延所得稅負債 92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92[(11000-540)×20%]
從以上例子可以看出, 采用資產(chǎn)負債表債務法可將復雜的調整過程簡單化,尤其是當稅率變動的情況下,如采用遞延法或損益表債務法都會造成大量的調整工作;而采用資產(chǎn)負債表債務法,無論在哪種情況下,只需比較賬面價值與稅基,計算暫時性差異,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或是遞延所得稅負債,以所得稅為軋平賬編制會計分錄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