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9日稅總頒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關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83號),明確規(guī)定:采取預售方式銷售開發(fā)產(chǎn)品的,其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先按規(guī)定的利潤率計算出預計營業(yè)利潤額,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tǒng)一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由于預計營業(yè)利潤待開發(fā)產(chǎn)品完工結(jié)算調(diào)整時可以轉(zhuǎn)回,該差異為未來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會計制度沒有明確規(guī)定該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方法。所以,企業(yè)可自行選擇所得稅處理方法,可以選擇應付稅款法,也可以選擇納稅影響會計法。分別介紹如下:
例: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成立于2003年,主要從事普通住宅的開發(fā)、建設及其銷售。當年新開工“欣欣小區(qū)”項目,4季度收到預收款2600萬元(注:暫不考慮預收款涉及到的營業(yè)稅及附加),當年虧損180萬元; 2004年1—3季度預售收入分別為850萬元、1100萬元、1200萬元,本年利潤均為借方余額,分別為:30萬元、80萬元、120萬元,4季度初開發(fā)產(chǎn)品完工,第4季度“欣欣小區(qū)”項目主營業(yè)務收入5800萬元,其中:預收款轉(zhuǎn)入3000萬元4季度實現(xiàn)利潤總額1160萬元。2005年項目全部銷售完畢,全年“欣欣小區(qū)”項目主營業(yè)務收入6750萬元,其中:預收款轉(zhuǎn)入2750萬元,實現(xiàn)利潤總額1350萬元。假設普通住宅的預計利潤率為15%,所得稅適用稅率33%,無納稅調(diào)整項目,匯算清繳2003、2004、2005年企業(yè)所得稅。
一、應付稅款法下預計營業(yè)利潤對未來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
應付稅款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影響所得稅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遞延到以后各期的核算方法
2003年所得稅費用和應交稅金的核算:
應納稅所得額=2600*15%-180=210萬元
應交稅金=210*33%=69.3萬元
(1)借:所得稅 69.3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9.3
。2)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9.3
貸:銀行存款 69.3
。3)借:本年利潤 69.3
貸:所得稅 69.3
2004年所得稅費用和應交稅金的核算:
應納稅所得額=1160-120+3150*15%-3000*15%=1062.5萬元
應交稅金=1062.5*33%=350.63萬元
1—3季度已交稅金=[(850+1100+1200)*15%]*33%=116.33萬元
補交稅金350.63-116.33=234.3萬元
(1)借:所得稅 234.3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34.3
。2)借:應交稅金-所得稅 234.3
貸:銀行存款 234.3
(3)借:本年利潤 234.3
貸:所得稅 234.3
2005年所得稅費用和應交稅金的核算:
應納稅所得額=1350-2750*15%=937.5萬元
應交稅金=937.5*33%=309.38萬元
。1)借:所得稅 309.38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09.38
。2)借:應交稅金-所得稅 309.38
貸:銀行存款 309.38
(3)借:本年利潤 309.38
貸:所得稅 309.38
2納稅影響會計法下預計營業(yè)利潤對未來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
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影響所得稅的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核算方法。
2003年所得稅費用和應交稅金的核算:
應納稅所得額=2600*15%-180=210萬元
應交稅金=210*33%=69.3萬元
(1)借:遞延稅款 69.3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9.3
。2)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9.3
貸:銀行存款 69.3
2004年所得稅費用和應交稅金的核算:
應納稅所得額=1160-120+3150*15%-3000*15%=1062.5萬元
應交稅金=1062.5*33%=350.63萬元
1—3季度已交稅金=[(850+1100+1200)*15%]*33%=116.33萬元
補交稅金350.63-116.33=234.3萬元
本期轉(zhuǎn)回的前期已發(fā)生的遞延稅款借項=[3000*15%-(180+120)]*33%=49.5萬元
本期所得稅費用=234.3+49.5=283.8萬元
。1)借:所得稅 283.8
貸:遞延稅款 49.5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34.3
。2)借:應交稅金-所得稅 234.3
貸:銀行存款 234.3
(3)借:本年利潤 283.8
貸:所得稅 283.8
2005年所得稅費用和應交稅金的核算:
應納稅所得額=1350-2750*15%=937.5萬元
應交稅金=937.5*33%=309.38萬元
本期轉(zhuǎn)回的前期已發(fā)生的遞延稅款借項=2750*15%*33%=136.12萬元
本期所得稅費用=309.38+136.13=445.5萬元
。1)借:所得稅 445.5
貸:遞延稅款 136.12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09.38
。2)借:應交稅金-所得稅 309.38
貸:銀行存款 309.38
。3)借:本年利潤 445.5
貸:所得稅 445.5
從上述例子可見:
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時,不確認本期發(fā)生的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本期應稅所得計算的應交所得稅作為本期所得稅費用;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時,需確認本期發(fā)生的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并作為本期所得稅費用的組成部分。
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時,在不存在永久性差異和其他某些特殊情況下,本本期所得稅費用是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本期稅前會計利潤所應承擔的所得稅費用,符合配比原則,即一定時期的收益與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相配比。
企業(yè)當期發(fā)生或轉(zhuǎn)回時間性差異時,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確認的當期所得稅費用不同,但無論是采用應付稅款法還是納稅影響會計法所計量的所得稅費用總額是相同的,差異只在于兩種方法下對各期所得稅費用的計量不同。
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時,應當設置“遞延稅款備查登記簿”,詳細記錄每項時間性差異發(fā)生的原因、金額、預計轉(zhuǎn)回期限、已轉(zhuǎn)回金額等。
注意各科目之間的勾稽關系。
綜上所述,由于國稅發(fā)[2003]83號文件的發(fā)布,給會計核算提出了不少問題,增加了會計核算難度,但只要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得當,不人為增大遞延稅款借方金額,注重實質(zhì)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作到原預計多少營業(yè)利潤,銷售結(jié)算抵減多少,所得稅借方差異在遞延稅款歸集多少,銷售結(jié)算轉(zhuǎn)回多少;哪個項目結(jié)算,就抵減哪個項目的預計利潤,就不會存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