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yè)1992年初遞延稅款帳戶無余額,企業(yè)上年末投入使用一項田定資產,原值80萬元,不考慮凈殘值,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會計折舊年限8年,稅法折舊年限4年。如果8年間企業(yè)一直適用30%的所得稅率,并且假設企業(yè)在發(fā)生納稅虧損的年度,沒有足夠的理由確信虧損轉后的期間內能有足夠的納稅所得,在這種情況下,有關損益資料及納稅虧損的會計處理結果見下表(單位:萬元)。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合計
會計折舊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80
稅法折舊 20 20 20 20 0 0 0 0 80
時間性差額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0
未折扣的稅前會計利潤 100 120 150 90 40 -50 60 -30 50 530
稅前會計利潤 90 110 140 80 30 -60 50 -40 50 450
納稅所得 80 100 130 70 40 -50 60 -30 50 450
所得稅(負號為貸記) 80 110 140 80 30 -60 50 -40 50 450
遞延稅款(負號為貸記) -3 -3 -3 -3 3 9 -3 3 0
應交所得稅 24 30 39 21 12 3 6 135
1997年企業(yè)會計上發(fā)生虧損60萬元,但會計折舊10萬元,而稅法無折舊,企業(yè)納稅虧損為50萬元。雖然發(fā)生虧損,但因遞延稅款帳戶有貸方余額,企業(yè)仍可繼續(xù)轉銷時間性差額(折舊費)10萬元,
即:
借:遞延稅款 30,000
貸:所得稅 30,000
此后,遞延稅款帳戶還有貸方余額6萬元 (-3-3-3-3+3+3)。
盡管當年的納稅虧損為50萬元,但企業(yè)只能確認20萬元而不是50萬元的未來可抵減時間性差額 (另30萬元暫時不能確認稅款的減免),即可確認6萬元而不是15萬元的所得稅利益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稅款 60,000
貸:所得稅 60,000
1998年企業(yè)納稅所得60萬元,足以抵補上一年的虧損,補虧后的納稅所得為10萬元,企業(yè)應作以下兩筆分錄:
。1)繼續(xù)轉銷時間性差額(折舊費)10萬元:
借:遞延稅款 30,000
貸:所得稅 30,000
(2)轉銷1997年納稅虧損而形成的時間性差額20萬元,同時將上年30萬元虧損作為當期的永久性差額,根據10萬元納稅所得確認當期的應交所得稅:
借:所得稅 90,000
貸:遞延稅款 60,0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0,000
以上兩筆分錄合在一起就是表中數字。這樣,截止1998年底,遞延稅款帳戶有3萬元貸方余額,企業(yè)1999年可以把剩下的時間性差額10萬元(折舊費)對應的遞延稅款轉銷完,但當年的納稅虧損30萬元就不能確認為所得稅利益了,只能在2000年作為永久性差額,調減納稅所得和稅前會計利潤,把6萬元的應交所得稅作為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筆者認為,將納稅虧損確認為虧損當年的所得稅利益,并末違背謹慎性原則,也末高估資產和收益。因為采用這種處理方法時遵循了一定的標準:定性標準,即“有合理的把握證明在虧損轉后的期間內有足夠的納稅所得”;定量標準,即遞延稅款帳戶有無貸方余額。我國的所得稅會計在一些具體問題,如資產評估增值和投資分回利潤的處理方法上,巴基本與國際慣例及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如果在納稅虧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上,能夠既考慮中國實際情況又借鑒國際慣例和經驗做法,將使我國的所得稅會計進一步完善和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