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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我國開始全面實施“以申報納稅和優(yōu)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34字稅收征管模式。該模式促進了稅收征管手段和服務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質量和效率,規(guī)范了稅收執(zhí)法行為,保證了稅收的穩(wěn)定增長,但這種模式也存在諸多方面的問題。
第一,稅收征管模式沒有上升到完善、規(guī)范的稅收法律制度層面。目前稅務部門按照征管模式開展信息化建設、征管流程再造、集中征收、強化管理等,缺乏法律支撐,不符合依法治稅思想。
第二,稅收征管模式強調征收、管理、稽查三者“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但卻忽視了三者之間的聯系,出現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征、管、查三個部門如何及時有效地傳遞信息,制度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征、管、查三個部門雖然有職責定位,但三者職責之間怎么銜接、制約沒有規(guī)定,出現了重征收、稽查,輕管理的傾向。
第三,稅收征管模式在辦稅服務廳的功能應用方面存在問題。例如,雖然對辦稅服務廳投入了大量硬件設施,但對軟件的開發(fā)應用不夠。目前計算機一般僅儲存納稅人的簡單情況,不能提供更多信息,特別是缺乏對未申報戶、欠稅戶的源泉控制方法。
第四,現行征管模式運行后,納稅主要靠納稅人主動上門,受復雜多樣的客觀經濟情況影響,出現大量漏征、漏管戶。如,企業(yè)變更地址后,不到稅務部門重新登記,一旦中途不來申報,就成為“在逃戶”。還有一些企業(yè)通過此廢彼立,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發(fā)票后便銷聲匿跡等手段,逃避納稅等。
完善我國稅收征管模式,筆者認為:第一,應加快稅收征管法制化的步伐。西方國家稅收征管的各項制度,一般體現于綜合的稅收法典中或單行的征管法中。稅收的征管過程,實際上表現為貫徹執(zhí)行國家稅法的過程。我國應加快稅收征管模式的法制建設,以法律規(guī)范征納雙方的行為。盡快制定稅務代理、稅務稽查和稅收處罰等法規(guī)章程,嚴格區(qū)分征、納、代三方的法律責任和依法享有的權利,以保證稅收征管的每一環(huán)節(jié)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應進一步完善稅收征收、管理、稽查部門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征收、管理、稽查都是稅收征管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不能簡單地把它們割裂開來,片面強調某一個手段,忽視發(fā)揮整體效能?,F代稅收征管模式要求應逐步淡化“以查促收”的觀念,強化“以查促管”的觀念,通過嚴格執(zhí)法來帶動稅收管理。
第三,應完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tǒng)服務平臺,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提供可靠的依托。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即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應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應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同時,應完善辦稅服務廳功能。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國家一般鼓勵納稅人使用因特網納稅,不鼓勵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納稅,辦稅服務廳主要是用來解決一些特殊納稅人的納稅問題。許多國家還對稅收征管模式進行了徹底改革,通過立法的形式推行稅收征管部分業(yè)務私人化、納稅服務外包等管理方法,把稅款實際繳納工作交由銀行負責,使稅務人員能夠集中精力管理信息而不是現金。我國也應借鑒這些經驗,把稅收征管工作中核心功能以外的管理對象,如欠稅的追繳、納稅信息的采集、對稅務部門服務質量的評價和考核等交給社會組織辦理,以節(jié)約征稅成本,集中精力進行稅務管理和納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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