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過對中國與泰國,馬來西亞在個人所得稅制中關于居民身份確認規(guī)則,應納稅所得和扣除項目的比較分析,對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給出了初步的對策設想。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居民身份;應納稅所得;扣除項目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點及難點之一。國內學者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對此有過專門的研究,最典型的如: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討論。在以往的研究中,主要是以英,美,日特別是日本等國的做法為基點,從遵從國家稅收管轄權,增加財政收入角度出發(fā),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提出改進意見,而很少正視我國是一個正處于經(jīng)濟轉型的發(fā)展中國家這一事實。本文從我國現(xiàn)階段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稅收征管的實際出發(fā),主要從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guī)則,應納稅所得和扣除項目三個方面比較借鑒我國周邊發(fā)展中國家的做法,如泰國,馬來西亞,以尋求遵循國際稅收慣例與現(xiàn)實選擇二者之間的最佳結構,來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上述三個部分進行改進。
我國及東盟國家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guī)則,應納稅所得,扣除項目的比較分析大多數(shù)發(fā)展中國家都面臨著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落后,人口眾多且人民受教育程度較低,就業(yè)壓力大,資金,技術人才缺乏等困難,對吸收外資,引進技術,人才吸收先進思想及管理經(jīng)驗都有迫切要求,因此在稅制的正式規(guī)則的選擇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而周邊國家由于地理位置,歷史淵源,文化習俗等因素的相近性,勢必在稅收制度的非正式規(guī)則上也有一定的可比性,因此本文選取了與我國相鄰的泰國,馬來西亞作為比較對象,試從比較分析中得出一般的規(guī)律。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guī)則的比較分析
泰國,馬來西亞以及中國的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guī)則的具體情況如下表:
國家 |
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guī)則 |
泰國 |
在任何納稅年度(日歷年度)在泰國居住超過180天的個人應視為泰國居民。在確定個人的居民身份是也可以考慮其他因素。 |
馬來西亞 |
個人要成為馬來西亞居民必須滿足以下四相條件之一,否則視為非居民:
1:在基年(基年指納稅年度的前一年,不足一天按一天計)的一段或多段時間在馬來西亞居住182天以上
2:在跨越2個納稅年度的整個連續(xù)期間內在馬來西亞逗留,在基年不超過182天,在次年超過182天,其間因 學習,疾病及社會訪問等原因離境不超過14天
3:在基年和前一基年的四分之三時間內,居住90天以上
4:當年不在馬來西亞居住,但次年在馬來西亞居住,且在此之前的連續(xù)三年一直在馬來西亞居住 |
中國 |
居民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非居民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
從上表中可見:
1:各國在選擇自身稅制規(guī)則是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地緣政治,歷史淵源,文化習俗等因素的影響而各具特色,泰國及馬來西亞以前是英法的殖民地,因此在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guī)則上與英法有點類似。泰國是采取180天標準而馬來西亞是182天標準,與中國比起來(很大程度上受到日本的影響),我國基本上是以1年界限來區(qū)分稅法意義上的居民與非居民,也就是說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與在中國境內無所得不居住者一樣看待,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承擔納稅責任。
2:中國的確認標準為雙重的—時間及住所標準,而泰國和馬來西亞的標準都為時間標準,特別是在時間標準上比泰國,馬來西亞更加復雜,如中國自己特色的1年標準和5年標準<二>泰國,馬來西亞以及中國在應納稅所得的確認規(guī)則的比較分析:
泰國,馬來西亞及中國的應納稅所得的確認規(guī)則如下表:
國家 |
應納稅所得 |
泰國 |
所有在泰國或從事經(jīng)營活動并取得所得的個人(居民或非居民)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論這筆所得是在泰國國內支付,還是在國外支付。 |
馬來西亞 |
馬來西亞居民就其來源于國內的全部所得和外國匯入馬來西亞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對其來源于馬來西亞的所得(利息、特許權使用費除外)按照3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馬來西亞沒有將資本利得列入征稅范圍,(房地產(chǎn)收益稅是特例) |
中國 |
居民對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納稅,非居民對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 企業(yè)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或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
從上表可見:
1:在應納稅所得的確定方面,泰國的居民或非居民對不管是在國內支付或是在國外支付的在泰國受雇或從事經(jīng)營活動并取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中國是僅就對工資薪金項目實行有區(qū)別的支付原則,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在中國居住90(183)天以下的非居民的所有境外支付的境內外所得免稅,對居住5年以上的的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征稅。且泰國并不征收單獨的資本利得稅,從財產(chǎn)再出售中取得的盈余被視為普通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中國對財產(chǎn)收益有獨特的納稅規(guī)定。
2:而馬來西亞就其納稅人外國收入部分按照匯入原則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點與實行“支付原則”的泰國和中國是不同的。還有馬來西亞沒有將資本利得列入征稅范圍(房地產(chǎn)收益稅除外)。中國將個人得資本利得列入征稅范圍。
<三>泰國,馬來西亞及中國在扣除項目得比較分析
泰國,馬來西亞及中國在個人所得稅中得扣除項目得具體做法如下表:
國家 |
扣除項目 |
泰國 |
雇傭所得可享受40%的“標準扣除”,但扣除總額不得超過60000泰銖。其他類型的所得可得到10%—85%的標準扣除,但通常納稅人可能選擇分項扣除費用,而不是采用標準扣除。 |
馬來西亞 |
1:對工薪所得的可扣除費用非常有限。例如:職業(yè)人員的醫(yī)療處方費及服裝費等。
2:取得租賃所得的個人可以申請扣除維修費,貸款利息,停租期損失,評估費用,租金的收繳費以及租賃財產(chǎn)的保險費等。取得委托費的個人(例如保險經(jīng)紀人,房地產(chǎn)中間商)可以在稅前扣除合法的經(jīng)營費用。取得雇傭所得并且在經(jīng)營活動中發(fā)生虧損的個人,可以用當年所得彌補當年的虧損,對從事經(jīng)營或投資活動發(fā)生的費用進行扣除的規(guī)定,類似于對公司納稅人適用的扣除規(guī)定。 |
中國 |
1:工資薪金所得的扣除費用為1600元的扣除標準。
2:個體工商戶的扣除項目為成本,費用及損失。
3: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的扣除為每月1600元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chǎn)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
5:財產(chǎn)轉讓的扣除項目為財產(chǎn)原值,合理費用。
6:利息,股息,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無扣除項目
7: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在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3200元。 |
從上表中可見:
1:在扣除項目的做法上,中國與馬來西亞比較類似,主要分為對工薪所得的扣除項目及對其他類型所得的扣除項目,在工薪所得得扣除中中國為1600元/月的標準,而馬來西亞的工薪所得的扣除費用也是有限的,僅限于一些基本的生活開支。對于其他所得的扣除項目,中國與馬來西亞有很多是相似的,如:馬來西亞對于經(jīng)營活動中發(fā)生的虧損的個人可以用當年所得彌補當年的虧損這點與上表中中國的扣除項目的第二點關于個體工商戶的損失扣除相類似。
2:而泰國在扣除項目方面比中國和馬來西亞更具特色,對雇傭所得,納稅人可選擇“標準扣除”也可選擇分項扣除費用,在個人寬免項目的規(guī)定很大程度上仿照了西方做法,對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區(qū)分為未/已婚,有/無子女,子女是否受教育及受何種教育情況進行個人扣除項目的確定。另外,對人壽保險所得,退休金基金繳費,住房貸款利息付款以及慈善捐贈還有其他款免扣除項目,對于這些寬免泰國國稅局都規(guī)定了最高現(xiàn)額。中國和馬來西亞的納稅人的扣除項目只能執(zhí)行法定的“標準扣除”,不能選擇分項扣除費用。
給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啟示:
從上述比較分析可以看出,與中國同為發(fā)展中國家的泰國和馬來西亞在制定個人所得稅時不僅考慮了國際慣例同時也考慮自身的經(jīng)濟,社會,管理水平等狀況,因此我們在與鄰國的比較后得出,在改革本國個人所得稅制時的立足點是本國實際情況同時參考國際慣例:
1:在自然人居民身份確定規(guī)則上建議將5年規(guī)則解釋為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實質性的規(guī)則:在任何連續(xù)5年中一個人每年在中國居留183天以上或累計居留915天以上,從第6年起不論在中國居留的時間長短,均視為中國居民。取消1年規(guī)則采取不管是發(fā)達國家或是發(fā)展中國家通用的183天規(guī)則。作上述改變主要的考慮是;簡化身份確認規(guī)則,對我國的規(guī)則重新做出解釋,讓原本沒有現(xiàn)實意義的規(guī)則更有可操作性,根據(jù)我國目前的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狀況作出的改進,更有利于對外的交流及維護國家的稅收管轄權。
2:在應納稅所得的確認規(guī)則建議將境外收入“支付原則”改為“匯入原則”要明確“匯入”不僅指通過銀行,郵局匯入,還包括本人或委托他人從海,陸,空,港等攜帶入境,不僅包括現(xiàn)金的匯入,也包括各種證券,實物的“匯入”,改為“匯入原則”的主要是從我國目前的稽查征管水平及可操作性角度出發(fā)。由于我國目前的稽查征管水平較低,稽查征管的成本較高,如果按照對于目前可操作性不強的“支付原則”來確認應納稅所得,實際上會導致我國的稅收管轄權落空,稅收收入不穩(wěn)定。而在具體應稅項目上,應根據(jù)各個國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應根據(jù)各個國家的經(jīng)濟,社會和政府只能的需要來確定具體的應稅項目。
3:考慮到目前我國的教育成本在世界范圍內處于較高水平,教育支出基本上成了大部分家庭支出的一大部分,因此對于扣除項目的改進,建議將教育支出納入扣除項目中,對有子女并且正在接受教育的家庭的教育支出允許扣除,有利于減輕家庭的負擔,有利于提高家庭對教育的指出水平,有利于提高我國民眾的質素。同時也可考慮針對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進行扣除,如對個人是否結婚,是否有小孩以及小孩的個數(shù)等情況進行扣除項目的確定真正作到效率與公平的結合。
【參考資料】
[1]解學智。個人所得稅。中國財政經(jīng)濟出版社
[2]楊斌。國際稅收。復旦大學出版社
[3]稅法。經(jīng)濟科學出版社
[4]戴來貴。發(fā)展中大國及我國周邊國家自然人居民身份確定規(guī)則的借鑒與啟示[J]涉外稅務2006(2):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