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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是由法國財政官員莫里斯*勞萊提出的,并于1954年在法國首先實行獲得成功?,F已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qū)所采用的第一大稅種。
增值稅依扣除范圍的不同可分為“生產型”、“收入型”、“消費型”三種類型,筆者認為還應增加一種類型:即“積累型”。
所謂“生產型”增值稅。它是不允許將購置的固定資產的已征稅額扣除,就整個社會來說,其征稅對象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所以稱其為“生產型”增值稅。
所謂“收入型”增值稅。它是允許將購置的用于生產的固定資產的已征稅額,按當期計提的折舊額中所包含的已征稅額分次扣除。就整個社會來說,其征稅對象相當于國民收入,所以稱其為“收入型”增值稅。
所謂“消費型”增值稅。它是允許將購置的用于生產的固定資產的已征稅額,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已征稅額。就整個社會來說,一次扣除的,其征稅對象相當于社會消費資料,所以稱其為“消費型”增值稅。
所謂“積累型”增值稅。它是在“收入型”增值稅的基礎上,允許將勞動力價值(工資性費用)的支付額按一定比例計算,在支付當期一次性予以扣除。就整個社會來說,一次扣除勞動力價值,其征稅對象相當于社會積累總額,所以稱其為“積累型”增值稅。
詳見下述關系:
國民生產總值(GNP)==國內生產總值(GDP)+本國公民在國外生產的最終產品的價值總額-外國公民在本國生產的最終產品的價值總額
國民收入(NI)==GNP-折舊-間接稅==個人可支配收入(PDI)+個人所得稅+公司未分配利潤+企業(yè)所得稅-政府給居民的轉移支付-政府向居民支付的利息==工資+利潤+利息+地租(就我國則應含土地使用稅)
社會消費資金==NI-社會積累資金
社會貢獻總額==工資(含獎金、津貼等工資性收入、勞休統(tǒng)籌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凈額+應交增值稅+應交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應交所得稅及其他稅收+凈利潤等==NI
社會積累總額==社會貢獻總額-工資性支出==利潤+利息+地租(就我國則應含土地使用稅)==NI-工資性支出
實施“積累型”的依據
“積累型”增值稅,就是在“收入型”基礎上,將勞動力價值支付額(工資性支出)納入扣除范圍。可以理解成是將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展到工資性收入,只是將對工資性收入征收的'增值稅'稱作“社會保障稅”專用于社會保障事業(yè),同時將已交納的稅款納入扣除范圍。具體做法是購入構成產品、商品成本所含的進項稅額記入'待扣稅金',期末時按當期銷售成本占銷售成本、期末存貨的比率結轉當期進項稅額;購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亦記入'待扣稅金',在計提折舊和攤銷時,按折舊額、攤銷額中所含的進項稅額結轉當期進項稅額;當期發(fā)生的工資性支出按一定比率(等于或小于社會保障稅或費,視同進項稅額)結轉當期進項稅額;最后是當期銷項稅額減當期進項稅額即為當期應納稅額。實施“積累型”增值稅的依據和意義是:
第一, 從純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工資性支出與勞動對象的購入,并沒有什么不同,唯一的區(qū)別或許就在于工資性支出沒有已納稅金(增值稅),沒有有效的扣稅憑證,這也正是下述實施“積累型”增值稅的理由。開征社會保障稅,并將社會保障稅的納稅憑證或社會保障機構扣繳社會保障費憑證作為唯一合法的扣稅憑證。社會保障金收繳難成為有目共睹的問題,據有關數據顯示:1999年全國企業(yè)欠繳社會保障金388億元。因此,應盡早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強化社會保障金的收繳。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說的社會保障稅(費)僅指社會保障基金中的公共基金部分,其比率應相當于增值稅稅率,其征收范圍可擴展到所有工資性支出和各種不同類型的勞務性支出(以有無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為界)。
第二, 社會積累額是社會財富的真正源泉?!胺e累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社會積累額(即增值額)。所謂積累總額就是各種利息凈收入、除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費、稅前利潤、企業(yè)所得稅和地租(就我國則應含土地使用稅),應當看作是真正積累下來將用于擴大再生產的社會財富。即馬克思政治經濟學中所說的“剩余價值”部分。
第三, “積累型”增值稅是促進投資增長、鼓勵高新技術企業(yè)發(fā)展的有力措施。我國自1994年財稅改革后,增值稅在生產、流通領域得到比較普遍的推行,已成為稅收總收入中占據最大比重(50%左右)的稅種。目前的一大問題是生產型的增值稅不允許企業(yè)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款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勵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和鼓勵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yè)發(fā)展,因此有必要借鑒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考慮生產型增值稅向避免投資重復征稅的消費型或積累型轉變。
第四, 適應我國“勞務輸出型”經濟特點的重要舉措。我國經濟屬“勞務輸出型”,其主要特征是: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低、勞動力成本相對比重較大、“三來一補”型多。我國出口退稅低于增值稅稅率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占出口產品比重較大的勞動力成本不在扣除范圍內。實行“積累型”增值稅的一大直接好處就是在增值稅稅率、出口退稅率相同的情形下在境內生產的增值稅稅負率不僅低于在境外生產進口的,而且還低于境外生產出口到第三地的。這將大大有利于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資和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第五, 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必然要求。將增值稅征收范圍擴大到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服務業(yè)、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等營業(yè)稅征收范圍,即將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除金融保險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等特殊行業(yè)外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是第三次稅制的重要內容。然而這一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最大難題就是這些行業(yè)和業(yè)務的工資性支出占成本的比重很大、甚至是全部。若不允許按一定比例扣除工資性支出,則必然會這些行業(yè)和業(yè)務的實際稅負率遠高于平均稅負率和營業(yè)稅稅率,從而抑制這些行業(yè)和業(yè)務的發(fā)展;若降低增值稅稅率,由于增值稅的“鏈條”效應,則會使使用這些行業(yè)和業(yè)務企業(yè)的稅負增加。
第六, 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特殊意義。我國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就要承擔進一步降低關稅的義務。而根據我國目前的關稅水平,要承擔的降低關稅的義務仍是相當重的。雖然世界貿易組織允許發(fā)展中國家對幼稚的民族工業(yè)實行某些保護措施,但是這些措施總是有限度的。所以進一步降低關稅,必然會對我國的民族經濟產生相當大的沖擊。實行“積累型”增值稅,可在保持原稅負的基礎上,擴大扣除范圍,提高稅率。也就是說,對境內生產的產品而言,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實行“積累型”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相當于社會積累總額,為保持稅負不變,可提高稅率,擴大扣除范圍;而對境外生產(進口)的產品,無論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還是實行“積累型”增值稅,其計稅依據都是進口總值,實行“積累型”增值稅,計稅依據不變,稅率提高,稅負會增加。這可大大緩解因大幅度降低關稅稅率而對國產品的壓力。并且,這種增加進口產品稅負的方式,完全屬于一國國內稅制的變動,是一種公平稅負的稅制改革,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又是多數征收增值稅國家通行的做法,而“積累型”
增值稅是在“收入型”增值稅的基礎上允許將已交納“社會保障稅(或費)”的工資性支出按一定比例加以扣除,并不違背增值稅的基本原理,所以是完全可以被國際社會所接受的。當然,實行“積累型”增值稅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解決對進口產品的超國民待遇而有利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問題,還對于規(guī)范稅制,降低稅收成本,以及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七, 使增值稅具有了所得稅的特性。如前所述,“積累型”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利潤、利息、地租(就我國則應含土地使用稅)。一般而言,就絕大部分企業(yè)(除金融保險業(yè))來說,利息都是利息支出;地租則主要是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部分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出租及土地使用稅。因此,主要都是利潤,由此可見,“積累型”增值稅具備了所得稅的特性。這對于當前世界各國,所得稅日益弱化、淡化的大趨勢,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此外,就單個企業(yè)而言,依扣除范圍的不同可將增值稅分為“銷售毛利型”、“息稅勞前利潤型”、“ 息稅前利潤型” 三種類型。依已征稅額扣除時間(權責發(fā)生制、收付實現制)的不同,可上述三種類型進一步分成兩類:“分次” (權責發(fā)生制)、“一次” (收付實現制)。由此形成六種類型:“分次銷售毛利型”(即生產型中的實耗法)、“一次銷售毛利型” (即生產型中的購入扣稅法);“分次息稅勞前利潤型” (即收入型)、 “一次息稅勞前利潤型”(即消費型);“分次息稅前利潤型”(即分次積累型) 、“一次息稅前利潤型”(即一次積累型),本文所稱的“積累型” 增值稅是指分次息稅前利潤型“(即分次積累型)。
由此引出了增值稅征管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稅款征收實行“權責發(fā)生制”,而抵扣則是采取“收付實現制”的矛盾。從宏觀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生產型中的購入扣稅法、消費型和一次積累型是符合增值稅基本原理的。但就單個企業(yè)的增值稅核算和征管卻是存在著不小的矛盾和問題的,這就是:(1)增值稅稅負與企業(yè)利潤的增減不同步。當企業(yè)處于初創(chuàng)期和增長期時,一般其會計利潤會有較大的增加,而此時其進貨量一般總是大于其銷售量,因此,往往會低稅負甚至是負的稅負;當企業(yè)處于衰退期或破產、歇業(yè)期時,則會呈利潤下降、稅負率大幅上升甚至達到增值稅稅率。(2)就宏觀經濟來看,也有相對類似的情形,特別是在采用“生產型”、“收入型”增值稅的情況下,上升期初期,投資規(guī)模擴大,存貨增加,稅負率相對較低;衰退期,投資規(guī)??s小,存貨減少,稅負率則相對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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