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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征稅莫漏大魚 利益與責任不該倒掛

來源: 葉檀 編輯: 2005/06/01 00:00:00  字體:

  中國股市因其分配不公飽受詬病。不僅因為股市的強勢階層以較小的代價獲得了較大的利益,更大的不公還在于,強勢階層作為既得利益者,掌握著市場的大部分資源,卻逃避了本應承擔的更大的社會責任。利益與責任“倒掛”現(xiàn)象嚴重。

  要消除中國股市的積怨,一要靠加強監(jiān)管,二靠合理的稅收。前者可以潔凈股市,揚清擊濁,保護合法投資者的“自由呼吸權”;后者則是為了使市場的財富流向更趨公平,保持社會的穩(wěn)定與市場的和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lián)合出臺政策,對企業(yè)員工的股票期權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是對股市財富進行公平再分配的有益嘗試,也可以視為對前股票市場個人所得稅的糾偏之舉。這與證券法修改草案建議稿中,有關為了增強證券市場對于普通投資者的吸引力、制定有利于社會公眾投資者的稅收制度的條款,相得益彰。

  該項政策指向明確,即用稅收調(diào)節(jié)股市強勢階層的收益?;诠墒泄降亩愂照{(diào)控舉措已現(xiàn)端倪,符合稅收“損有余以補不足”的公義原則。以前的股市征稅如同粗放式耕作,現(xiàn)在則是精耕細作,從表面上看,是減少了對中小股民的無妄“剝奪”,實際上反映了有關部門稅收意識的進步和征收技術的改善。不過,我們在為這一政策擊節(jié)的同時,尚存在兩大疑慮:第一,對類似的激勵手段是否有統(tǒng)一的立法規(guī)范?眾所周知,期權激勵只是對于股份公司管理層的收益方式之一,另有流通股股票獎勵等種種形式。如果對有期權的管理者收了稅,那么,對有流通股激勵的王佳芬是否應該收稅?

  按照立法原則,既然對期權征稅,管理層的其他股市收益自然應一并列入征收之列。否則,將來出現(xiàn)一個具體的激勵制度,便要出臺一個法規(guī)加以約束。如此立法,成本極高,而效率極低,恐怕難以為繼,不能不說是一個制度性的缺陷。事實上,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明確了征稅的四大類,所有與股市有關的收入品種顯然應列入投資所得這一大類。

  第二,有關政府部門如何細化規(guī)則,使征收科學有序?正如本報昨天短評所分析,此次通知雖然填補了立法上的縫隙,卻沒有期權收益征收辦法的具體規(guī)則,仍留有不少漏洞。

  一項政策的出臺,能否執(zhí)行到位,關鍵在于出臺的細則是否具有科學性與可操作性。稅收部門能否避免以往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信息管理不統(tǒng)一等“短板”,將是這項政策成敗的關鍵。征稅是一場智力與技術的賽跑,一項沒有科學的實施細則與后續(xù)的懲戒措施的稅收政策,哪怕意圖再好,最終也只能重回粗糙的統(tǒng)征統(tǒng)收的老路。

  這兩大疑慮不釋,政策效應無法彰顯。其實,好的稅法是一張孔眼大小正合適的網(wǎng),不會密如蛛網(wǎng),更不會孔大如斗,所以,既能保證大多數(shù)人投資的積極性,也不會過濾掉稅收“大魚”,喪失稅收的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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