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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國的稅收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從增殖稅的開征,到今天由生產型增殖稅轉變?yōu)橄M型增殖稅,這些改革都標志著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并逐漸與世界接軌的過程。
在稅收制度改革中,“費改稅”雖然不是改革的焦點,但它也成為一個大家非常關注的問題,并且在這一問題上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多數人由于看到很多地方政府亂收費的事實,所以建議將“收費”的手段改為“收稅”。但我認為中國目前的稅收制度還不夠完善,不能將“收費”制度完全廢除,就我國國情來說,應當先將“收費”規(guī)范化、合理化,待稅收制度完善后,再逐漸將這種成熟的“費”改為“稅”。
一、我國目前“費”未必改為“稅”,但需規(guī)范的原因:
1、稅收制度正在改革當中,但其本身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國家職能不斷豐富、不斷擴大,一方面表現為國家為社會生活提供的社會基礎條件、安全條件、公正條件、穩(wěn)定條件和發(fā)展條件的領域擴大,另一方面表現為國家為彌補市場缺陷所做出的種種干預和努力。而政府職能的擴大必然導致公共支出的增長。公共支出的不斷增長,相應的需要政府擴大籌資規(guī)模,增加財政收入。政府傳統(tǒng)的財政收入依賴于稅收,而稅收的固定性雖然能使政府獲得相當穩(wěn)定的收入,但卻不能保證其隨公共支出的增長而相應增長。同時,稅收的籌資效率具有局限性,為此,政府有必要增加一些收入途徑,其中包括收費。
除了為政府獲取收入外,稅收還具有調節(jié)收入分配,調控經濟行為的功能;而收費的唯一功能便是獲取收入。雖然稅收可以根據政府需要來調節(jié)經濟的運行,使其朝著政府希望的方向發(fā)展,但很多情況下經濟一方面的發(fā)展是以犧牲另一方面的發(fā)展為代價的,這是政府不愿看到但又不可避免的。而只有收入功能的收費就可避免這些稅收效應,更加接近稅收中性的原則。
此外,稅的征收效率比較低,費的征收效率比較高。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最多聽到的是逃稅、漏稅等問題,而不是逃費、漏費的問題,相反多收費、亂收費的現象比較嚴重。對政府而言,當然是財政收入越多越好,只有收入高了才能使政府擴大其支出,增加社會上的投資,刺激經濟的發(fā)展。但是有些消費者不了解稅收的真正作用,而且他們有時并不能直接享受到稅收所帶來的好處,因此,他們不愿主動交納稅款,這主要體現在高收入人群上,如私營企業(yè)主、文藝體育明星等,他們的灰色收入很難計算,這就大大減少了我們的稅收收入。但是,由于收費給消費者帶來了可感受的直接的好處,所以他們更偏好于交費而不是交稅。
2、我國的亂收費現象日益嚴重
稅必須以國家稅法為依據,而費往往沒有法律依據。中國的現狀是,政府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或國家政策規(guī)定審批的收費項目少,而各部門和地方政府越權審批的收費項目多,因此會出現一些不合理收費。但造成這一現象的并非收費本身,而在于政府部門的越權行為以及監(jiān)管不嚴。中國的行政區(qū)域劃分比較復雜,每個地區(qū)都有自己的發(fā)展特點,所以不可能實行統(tǒng)一的規(guī)則來進行稅收,因而還需要具有靈活性的收費來補充政府的財政收入。
我國1994年出臺的分稅制改革方案,從實踐的情況來看有兩個主要特點:一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現代分稅制的基本內容,如按分稅制的要求界定事權、劃分稅種、分設中央稅和地方稅、征管機構等;二是它保留了一些包干體制的痕跡,如仍實行部分稅收收入分成等。因此,我國目前的分稅制改革還不是很到位,它只是建立了分稅制的一個基本框架,與規(guī)范的、徹底的分稅制還有很大差距。正因為分稅制改革的不完善,導致有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千方百計“鉆空子”,使亂收費現象日趨嚴重,費稅改革日趨艱難。因此,如果不從制度和體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而僅僅立足于清理收費,將一些費改為稅,那只能對現存的收費進行清理和改革,而不能根治亂收費的體制根源,即治標不治本。由于我國稅收體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事權、財權、稅權,及地方稅收權限、轉移支付等問題,所以當稅收不足時,新的收費還會在地方政府和各部門中產生,用于滿足他們的各種支出需要。
此外,監(jiān)管不嚴和沒有嚴厲的懲罰措施也是造成“亂收費”現象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政府為彌補稅收收入不足,憑借自己的權力在地方進行不合理收費,而這些現象又不能及時地反應到中央,所以中央對地方的監(jiān)管不能實現,就更不用說采取懲罰措施加以制止了。
二、根治亂收費、完善稅費改革的幾點建議
雖然,稅與費之間存在著一些差別,但我們不難看出它們之間的最大共同點就是可以為政府提供財政收入,正是因為這點,使稅與費產生了千絲萬縷的聯系。實際上,費可以看作是稅的遺傳和變異,尤其在實踐中二者更加難以劃清界限。正因為費是稅的遺傳,要做到“稅費分流”是不容易的;正因為費又是稅的變異,要做到“清費立稅”、“稅費合一”也是難以辦到的;正因為費是稅的遺傳和變異,要做到哪些費改稅,哪些費保留是相當困難的;同樣因為費是稅的遺傳和變異,費稅內涵的界限難以劃清,想通過費改稅根治“亂收費”也是很難的,但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法逐步規(guī)范收費:
1、繼續(xù)完善我國政治體制和稅收制度的改革
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權與事權一定要對稱,兩者不等,就會使一些地方政府很難
實現收支平衡,這樣必然導致“亂收費”現象的存在。因此,我們還要繼續(xù)完善分稅制改革,將中央和地方的事權與財權明確分開。其中在事權的劃分上,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xié)調地區(qū)發(fā)展、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業(yè)發(fā)展支出;而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qū)財政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qū)經濟、事業(yè)發(fā)展所需支出。在財權的劃分上,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fā)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分為地方稅,并充實地方稅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
此外,我國應當加強稅收的征管,學習外國先進的管理方法,如美國對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收入申報制度,即給公民兩次申報個人收入的機會,如果發(fā)現第二次仍虛假申報,將給予嚴厲處置。類似的這種體制在國外還有很多。目前,我國的工業(yè)化、技術創(chuàng)新等方面正逐步與世界接軌,同時我們也要從國外吸收一些適應中國國情并能提高工作效率的管理方法。只有這樣,才能在實現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保證社會穩(wěn)定、貧富差距縮短、收入得到有效利用等其他方面共同發(fā)展。然而,僅有有效的征管制度也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合理的稅種劃分,就不能得到廣大人民的認同,稅收征管依然不能進行下去。
2、加強對收費的監(jiān)督和管理
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我們沒有辦法在現存的體制條件下徹底解決亂收費的狀況,但我們可以做到的就是針對收費本身采取一些監(jiān)督措施,如群眾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讓廣大消費者和廣大媒體成為監(jiān)督人員,及時向上級政府部門反映所在地區(qū)的收費情況。此外,還要制定一些懲罰措施,加大亂收費的成本。當地方政府發(fā)現從亂收費中無利可圖時,收費將逐漸成為合法、合理地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一種有效方法。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在稅費改革過程中,不應將“收費”完全改為“收稅”,改革的重點應該放在規(guī)范收費上,讓“收費”成為“收稅”的有效補充,而不能幻想財政改革的一步到位,只有規(guī)范了收費,完善了收稅才能逐步實現“費”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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