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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恢復國家審計的很長的一段時間內,認為國家審計是沒有審計風險的。隨著國家建立公共財政、強調財政透明度以及與之相對應的審計公開后,國家審計的風險才日益凸顯。李金華審計長已宣布:到2007年,除極少數(shù)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全部審計結果都必須向社會公告。
一、國家審計風險的成因分析
從國家審計的獨立性缺失和審計技術的缺陷兩方面來分析國家審計風險的成因。
(一)國家審計的獨立性缺失
?。?)精神上,行政至上觀念的影響
受行政至上觀念的影響上,國家審計作用的發(fā)揮取決于行政首腦領導的正確與否、合理與否和效率高低,依法審計在許多領域并未落到實處。對人大、紀委、組織部等敏感的權力部門不愿審計,很多地方留有空白點,不將其列入審計計劃或審計效率明顯低于同類其他單位。有些審計人員甚至將同級政府或上級政府的指示看得高于國家法律,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避重就輕或作通融處理,該處罰的不處罰或少處罰。行政至上觀念除束縛了政府審計手腳外,還易引發(fā)行政干預和被審計單位抵制,使審計的獨立性、客觀公正性受到相當影響。
?。?)行為上,過多地考慮私利
現(xiàn)行政府審計人員的考核評價機制、監(jiān)督制約機制及內部管理機制都不完善,審計人員在執(zhí)行審計尤其是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時,過多地考慮個人或小集團的私人利益,包括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人際關系。如果審計處理、處罰會損害自身的既得利益而審計不作為又可以避免該類損失時,審計人員就會睜只眼閉只眼放一馬。
?。?)形式上的不獨立
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形式上的不獨立包括審計機關的不獨立、審計人員的不獨立和審計經費的不獨立。審計署由國務院領導,對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人大、紀委、政協(xié)、社會團體、公檢法等進行審計監(jiān)督,而地方審計機關接受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以本級政府領導為主?,F(xiàn)行這種審計體制加上長期以來行政至上的思想必然影響審計機關的獨立;審計人員由本級政府按一般公務員錄用和考核,注重政治素質和公務員行為規(guī)范,甚至很多是由政府或部門領導的個人好惡來評判,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得不到充分保證;審計機關的經費來源由同級財政部門預算支付,同時審計機關又須對財政部門的經濟活動進行監(jiān)督,勢必影響其監(jiān)督力度,同時政府和財政部門將審計部門作為一般行政機關,有時連履行必要職責的必需經費都得不到保障,財政部門還可借財力緊張壓制同級審計部門,使審計部門放棄對它的有效監(jiān)督。
?。ǘ﹪覍徲嫾夹g層面上缺陷
由于社會經濟環(huán)境的復雜多變性、內部控制的不完善性、審計程序方法上的缺陷及審計報告不充分性,決定了國家審計風險的不可消除。
1、審計環(huán)境的復雜多變性
(1)政治環(huán)境的不成熟
我國現(xiàn)在的政治環(huán)境還不成熟,受長期以來行政至上觀念的桎梏,我國政府權力過大,不愿甚至抵制內外部的監(jiān)督和制約,遠未形成決策、執(zhí)行和監(jiān)督三權適度分離、相互監(jiān)督、相互制約的關系,表現(xiàn)最為明顯的就是各級人大和公檢法機構。各級人大法律規(guī)章的擬訂都委托給各級政府及其下屬執(zhí)行部門,基本成熟后才付諸人代會或其常委會表決,而對法律規(guī)章執(zhí)行的監(jiān)督又乏善可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肖揚院長就指出司法獨立和司法公開才是審判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說明我國公檢法機關的司法工作也不是完全獨立、不受行政干預的。實際生活中以權壓法、以權侵法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
(2)經濟環(huán)境的復雜多變性
目前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轉軌階段,各項經濟法律、市場規(guī)則都很不完善,誠信經營、公平交易等市場觀念還很缺乏,政府對經濟活動的過度行政干預時有發(fā)生;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企業(yè)、商品、市場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交易日趨復雜,交易媒介不斷創(chuàng)新,經濟活動及其在會。計核算上的反映也日趨多樣化、復雜化,給審計帶來前所未有的困難。
(3)法律環(huán)境的乏善可言
最近幾年,我國相繼頒行了大量法律條例和規(guī)章,法律似乎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一方面,我國法律都是委托給執(zhí)行部門擬訂,各部門從自身的利益出發(fā)或受部門局限,法律之間相互重疊、矛盾,很多關鍵領域和新出現(xiàn)的情況缺乏必要的法律規(guī)范;另一方面,我們的法治觀念還遠未深入人心,法律的執(zhí)行和監(jiān)督很多時候只是一句空話,如審計人員的回避制度。法律的空白、沖突很多時候使審計無所適從,審計無法可依,不審又不行,審計到底要依據(jù)什么法律又使審計人員左右為難。
2、企業(yè)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內環(huán)境不佳
我國企業(yè)普遍存在著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很多企業(yè)還相當嚴重,表現(xiàn)最為突出的是作為投資者的股東無法監(jiān)督企業(yè)的運行,企業(yè)經營管理者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問題十分嚴重,公司治理不佳,內部控制乏力,給審計帶來很大的壓力和風險。
3、審計技術方法的落后
目前發(fā)達國家已廣泛采用了制度基礎審計和風險基礎審計,并實現(xiàn)了信息共享、聯(lián)機審計,而我國大多還停留在主要運用判斷抽樣法抽樣審查賬目的基礎上。受專業(yè)判斷能力的限制,很容易引起審計失敗,增大審計風險。
4、審計報告的不充分性
審計報告的出具是由審計組負責人或審計機關集體討論決定的。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直接審計人員與審計組負責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直接審計人員掌握的全部信息資源可能未能有效地傳遞給審計組負責人,如直接審計人員故意隱瞞有關事項,有所懷疑但囿于權限或成本效益等因素不愿、不想深究的問題等等;另一方面,審計報告不可能包羅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全部問題,有時候可能會忽略掉那些看似不重要但實際上卻事關審計成敗的事項或問題。
二、審計公告制度下,國家審計風險的特殊性
審計署正在全力推進審計結果公布制度,預定到2007年基本上所有的審計結果都向全社會公開,在此情況下,國家審計的風險日益凸現(xiàn)出來:
?。ㄒ唬徲嫻嬷贫认?,隱藏著的審計風險被釋放出來
以前我國國家審計的結果都是由各級審計部門領導決定,重大的向同級政府部門匯報,并由其決定是否向同級人大或上級部門反映或匯報,根本不需要向社會公開,這不符合現(xiàn)代國家的理念?,F(xiàn)代意義上的國家是由人民當家作主、委托代表用代議制方式來管理整個國家、并將結果向委托人的全體民眾匯報。隨著我國建立責任制政府和公共財政、強調財政透明度的進程,審計公告制度是必然的結果,審計公告的前提是預算公開、財政透明。在上述審計模式下,國家審計的審計風險是一直潛藏于其中的,只不過暫時沒有暴露出來,民眾會通過其他渠道獲知絕大部分“內幕消息”,審計風險遲早會爆發(fā)出來,到時可能沖擊力會更大。審計公告制度下,審計風險會立即釋放出來,所以就要求審計人員更好地保持獨立性,更專業(yè)謹慎地執(zhí)業(yè),化風險于當時。
?。ǘ徲嫻嬷贫认拢瑢徲嬶L險可能來源公告法律的矛盾空白處
當前中央政府和審計署在大力推動審計公開制,可審計公告的法律環(huán)境不容樂觀,地方審計機關也持觀望態(tài)度,很多審計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甚至擔心因審計質量總是給自身招惹麻煩;另外很多人認為審計公告是審計機關的權力而非義務,審計公告什么、公告多少、怎么公告,法律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缺乏相應的具體規(guī)范,即使有也是部門規(guī)章,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很差;有些法律用語表述模糊籠統(tǒng),條文簡略,如對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法律責任、制裁措施、監(jiān)督與救濟等條文缺乏,導致其法律機制缺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jù),自然會加大審計公告制度下的審計風險。
?。ㄈ徲嫻嬷贫认拢瑢徲嬶L險可能來源于審計市場的劣需求
目前社會經濟狀況下,被審計單位不能從正面意義上去理解審計公告,普遍擔心審計公告是亮單位的丑,寧可挨罰也不愿被公告;審計工作質量受審計人員素質、法制觀念及執(zhí)行程序不規(guī)范、取證不充分、處理處罰隨意性大等因素影響,離審計公告的要求尚有相當差距,全面公告可能會引發(fā)法律糾紛,損毀審計機關形象;當前我國政治經濟領域大量充斥著違法違紀問題,很多還非常嚴重,審計經常處于矛盾的焦點,將這些結果公之于眾,無疑會產生負面影響,引發(fā)不穩(wěn)定因素,給政府工作造成被動。如沈陽“慕馬案”造成的人民很長時間內不信任當?shù)卣C券市場ST戴帽股股票價格經常發(fā)生異動而績優(yōu)股、藍籌股卻反應平平、甚至股價下滑的反?,F(xiàn)象,這種反?,F(xiàn)象的“多米諾骨牌效應”無疑會加大國家審計的風險。因此,僅公告審計結果也是不夠的,還必須公告審計的計劃、范圍、程序、方法等,讓民眾了解整個的審計流程,以減少審計風險。
事實上,國家審計由于機構的公共責任關系、各類法規(guī)的要求以及政府項目、活動和職責的敏感性,重要性標準和可接受風險的限度都要比在私營部門同類型審計中低得多,因此研究和防范國家審計的風險,具有相當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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