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合并報表時,虛增巨額資產和利潤。
未有效執(zhí)行應收賬款函證程序。
注冊會計師未有效執(zhí)行分析性測試程序。
審計項目負責人由非注冊會計師擔任。
對不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異常情況,審計人員未予以應有關注。
在銀廣夏造假事件中,作為公眾利益受托人和看護者的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注冊會計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1、編制銀廣夏合并報表時,未抵銷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也未按股權協議的比例合并子公司,從而虛增巨額資產和利潤。這違反了《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5號——合并會計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2、注冊會計師未能有效執(zhí)行應收賬款函證程序。如對于無法執(zhí)行函證程序的應收賬款,審計人員在運用替代程序時,未取得海關報關單、運單、提單等外部證據,僅根據公司內部證據便確認公司應收賬款。這違反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
3、注冊會計師未能有效執(zhí)行分析性測試程序。如對于銀廣夏在2000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大幅增長的情況下生產用電的電費費用卻降低的情況竟沒有發(fā)現或報告。這違反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
4、天津廣夏審計項目負責人由非注冊會計師擔任,審計人員普遍缺乏外貿業(yè)務知識,不具備專業(yè)勝任能力。這嚴重違反了《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二章“一般準則”第五條,即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專門學識與經驗,經過適當專業(yè)訓練,并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同時違反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計劃》。
5、此外,對于不符合國家稅法規(guī)定的異常增值稅及所得稅政策披露情況,審計人員沒有予以應有關注。在收集了真假兩種海關報關單后未予以必要關注;對于境外銷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業(yè)慣例的情況,未能予以關注;未收集或嚴格審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關注重大不良資產;存在以預審代替年審,未貫徹三級復核制度等重大審計程序缺陷。這違反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計劃》、《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等多項準則的相關條款。
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在銀廣夏案件中疏于對已頒布獨立審計準則的執(zhí)行,在專業(yè)勝任能力和職業(yè)道德兩方面均存在重大過失。銀廣夏案例給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的警示,恰恰在于注冊會計師對現有準則的執(zhí)行存在重大疏忽與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