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化不能隨意化
借款產生的費用,并非全部作為沖減利潤的支出反映在利潤表上,對借款購建固定資產時發(fā)生的費用,可以因資本化而計入資產。這樣一來,利息資本化在某種程度上就成為上市公司可以用來調控利潤的手段,因此,有必要對借款費用“劃定成分”、分清性質,防止上市公司把該計入損益的費用“含糊”成資產。
財政部頒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借款費用》就是劃成分、定界線的“利器”,對利息資本化的確認條件、計算金額、停止資本化以及披露細節(jié)都作了進一步的規(guī)范,在很大程度上將約束上市公司鉆利息資本化的空子、減少利息費用的行為發(fā)生。
金額確定更合理在準則頒布前,確定利息資本化金額,通常以“專項借款×該借款利率×該借款期限”來確定,這樣計算缺乏一定的科學性。準則規(guī)定,資本化金額按照“至當期末止購建固定資產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資本化率”來計算,更符合國際規(guī)范,也更合理。
在計算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加權平均利率以及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時,都以加權的方法來確定。累計支出金額不是每筆支出簡單地累加,而是以資產支出實際占用時間在會計期間中所占的比例作為權數,更加準確地反映出資產支出的實際使用情況。如果發(fā)生了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而且利率不一致時,以利息之和/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得到的加權平均利率作為資本化率,就十分必要和科學。計算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也采用借款實際占用時間在會計期間中所占比例作為權數,能夠反映出借款被占用的實際情況。
可見,采用國際上通行的以加權的方法來確定利息資本化金額,將資金在使用上按時間劃定“成分”,使其他時間段使用的資金沒有可能“流”進資本化的帳面而擴大資本化金額。采用加權平均利率,降低了上市公司以某項高利率借款充當資本化率,從而擴大資本化金額的可能性。
明確界定資本化準則明確界定了利息資本化的開始、暫停和停止,特別是停止的“紅燈”很清楚——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tài)時,就要停止利息資本化。這與原來需要等到驗收部門出示竣工結算單,才停止資本化的做法不同。因此,上市公司固定資產已投入使用,而僅通過拖延竣工期限來擴大資本化的情況被制止。衡量的標準從竣工變成可投入使用,包括已完工的部分,即整體雖未完工但部分已完工,則該部分要停止資本化,從而避免公司以整體未完工為由,將利息費用轉入資產。
雖然準則對以前的資本化行為沒有規(guī)定追溯調整,但是“紅燈”亮起,估計有大額利息資本化的公司,今后利息負擔不會象現在“輕松”。根據沈陽機床2000年中報,在建工程為110958萬元,其中有20017萬元的利息資本化,2000年上半年就有3105萬元的利息被資本化,而同期的利息支出僅2553萬元,資本化的利息遠遠高于財務費用。此項準則執(zhí)行后,這類有高額資本化利息的公司業(yè)績有可能受到影響。
披露細節(jié)趨完備由于以前沒有對上市公司利息資本化的披露作嚴格要求,有關內容在年報、中報的披露不夠詳細,僅指出資本化的金額,有的甚至連金額也不披露。準則要求,不僅披露利息資本化的金額,而且要詳細披露資本化率,有利于投資者全面了解利息資本化的情況。
準則條款需完善雖然準則對利息資本化作了詳盡的規(guī)定,但并非絕對堵住了利息費用“游”進資產里去的漏洞。在確定資本化的重要依據——資本化率時,準則是以專門借款的利率為計算依據,但實際操作中,對專門借款的劃分存在一定難度,仍然有可能將非專門借款與專門借款混為一談。對此,建議借鑒國際通行做法——采用所有借款而不僅是專門借款的加權平均數來計算資本化率,這樣確定的資本化率就可能大大降低。
虛增利潤少了機會
長期以來,由于確認依據不明確,利息資本化成為個別上市公司投機取巧的重要手段,也是困擾財務審計人員的一大難點?!坝邂伆资录庇捎谏婕袄①Y本化,出現了政府文件替代會計制度的問題。上市公司利息資本化的難點在于企業(yè)對允許資本化的費用界定和量化標準與會計制度的解釋存在明顯分歧。《企業(yè)財務會計準則——借款費用》的首次頒布,對利息費用資本化的規(guī)范采取層層推進的方式,確保了該準則總體思路的嚴密性。
首次明確“專門借款”概念準則首先提出的“專門借款”這一概念,特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強化“專門借款”概念的目的在于為借款費用資本化的量化起到有效的鋪墊作用,即允許被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必須與“專門借款”直接相關,非專項借款將不得予以資本化。
此外,“借款費用”的范疇要比通常所說的“借款利息”更廣。確切地說,允許被資本化的專項借款費用不僅僅是指專門借款所孳生的利息,還包括“安排專門借款而發(fā)生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這點充分體現了該準則的合理性。
強化費用資本化標準對于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起始條件,準則強調了只有當同時滿足“資產支出已經發(fā)生,借款費用已經發(fā)生和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這三個條件時,專項借款費用才可以開始實施資本化。
設立這三個條件的意圖,在于防止假借專項借款的名義實施費用資本化和挪用專項借款資金現象的發(fā)生,同時也為專業(yè)人員的審計提供了明確的依據。準則對于借款費用在各會計期間應有的資本化金額,制定了公正客觀的量化公式,有效地遏制了上市公司通過調控各期資本化金額來操縱利潤。
達到預定使用狀態(tài)即停止資本化根據會計謹慎性原則,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是不能無限期拖延的。
《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guī)定,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籌集資金所發(fā)生的費用,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前發(fā)生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購建成本,而其后的借款費用不得予以資本化。當時提出“交付使用”的概念,比原先“竣工結算”的時間限制已有很大進步,但是其中仍然有漏洞可鉆。許多商業(yè)類上市公司在建造商業(yè)設施時往往采取“邊建設,邊使用”的策略,從而減少應計入當期損益的財務費用,虛增了利潤。
為此,準則規(guī)定,只要固定資產建設達到“預定使用狀態(tài)”就應當停止利息資本化,并對“達到預定使用狀態(tài)”制定了具體的判斷標準——認定完工的固定資產項目在試運行后,只要能夠生產合格產品或者運行結果正常,就應該被認定為“達到預定使用狀態(tài)”。此外,對于分批完工的固定資產項目準則規(guī)定,只要完工部分達到“預定使用狀態(tài)并可投入使用”,該部分資產的借款費用就應該停止資本化。
由于準則內容比較完善,大大壓縮了利用借款費用資本化來虛增利潤的空間。在信息披露要求上,準則強調了既往不咎的原則,這對于不少上市公司而言較為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