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會計網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公安機關應重視和加強司法會計業(yè)務建設

2006-05-10 16:54 來源:龐建兵

  一、公安機關開展司法會計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實施,給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和刑事技術工作帶來發(fā)展機遇的同時,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表現(xiàn)在:第一,新刑法中規(guī)定了一些新型犯罪如洗錢犯罪、證券犯罪、計算機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這些新罪的增加擴大了偵查工作和技術鑒定的范圍和空間;第二,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范圍的調整,將過去由檢察機關管轄的涉稅犯罪、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管理秩序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等一些案件劃歸公安機關負責偵查,這為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拓展新的領域的同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些新的變化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在很多案件的偵查工作中,必須運用司法會計技術。

  司法會計技術是近十幾年發(fā)展起來的一個較新的技術門類,它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司法機關為了查明案情,運用有關的司法會計原理和方法,對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財產物資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財務會計證據(jù),或對案件中的財務會計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定,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一種技術手段。目前,司法會計技術已被檢察機關廣泛應用于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之中。實際上,在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中,司法會計技術也有著重要的作用。第一,司法會計技術可以用來查實、審核犯罪線索和舉報材料,為確定立案偵查提供依據(jù)。經濟犯罪案件與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明顯區(qū)別在于,它在受理立案時,往往無明顯的犯罪現(xiàn)場可供勘查、檢驗。因此,是否需要立案偵查往往難以確定。但經濟犯罪行為,大多會涉及到財務會計業(yè)務,財務會計業(yè)務和財務會計行為一般均會被記錄在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中。因此,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于受理的線索和舉報材料,可以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工作,運用司法會計技術對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或帳目進行檢查,便可查實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需要立案偵查。第二、司法會計技術可以為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揭露和證實犯罪提供線索和證據(jù)。刑事偵查原理說明,任何犯罪都必留痕跡。由于會計技術的廣泛應用,經濟犯罪行為必然會在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中留下犯罪痕跡,犯罪痕跡中蘊含著大量的犯罪信息,因此,偵查人員通過運用司法會計技術,便可從財務會計資料中發(fā)現(xiàn)有關的犯罪線索和犯罪事實,并提取記錄著犯罪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作為證據(jù),以證實和揭露犯罪。如在職務侵占犯罪案件或挪用資金的犯罪案件中,偵查人員通過對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檢查、驗證,便可查清嫌疑資金的運動軌跡和真實運用情況。第三、司法會計技術可以為公安機關鑒別、固定證據(jù),為訴訟提供科學的結論。在刑事偵查實踐中,對于某些案件,公安機關必須收集、審查與案件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在所收集到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中,有些財務會計資料可以直觀地反映出案件的某些事實,如收付款的單據(jù)可以直觀地反映貨幣的收付情況。而有一些財務會計資料卻往往不能直觀地反映出案件事實,如對財務會計業(yè)務的會計處理,則涉及到技術性、專業(yè)性問題,這就需要通過司法會計鑒定來鑒別和確認,以揭示其具體的財務會計含義。如在走私案件中,往往需要通過司法會計鑒定對走私物品的金額和走私牟利收入進行鑒別確認,從而為及時、正確地處理案件提供科學可靠的證據(jù)。第四,對有關證據(jù)進行審查,為案件的正確處理提供幫助。司法會計技術因其科學性、專業(yè)性而常被作為審查其他證據(jù)的技術手段。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的偵查中,特別是在偵查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的案件中會遇到有關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經濟合同以及有關的票據(jù)、卡證等,對這些涉及財務會計業(yè)務或財務會計行為的證據(jù)資料進行審查判斷,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yè)知識,所以,可以通過運用司法會計技術對其進行審查,以查明這些資料是否科學、客觀、真實,能否作為證據(jù)使用,以便給案件的及時正確處理提供幫助。

  由于多種原因,到目前為止,司法會計技術在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工作中的作用還未引起有關部門應有的、足夠的重視,其在訴訟中其他技術手段所無法替代的作用還未充分發(fā)揮出來。實際上,公安機關管轄偵查的許多案件都離不開司法會計技術,尤其是涉及財務會計業(yè)務的案件。所謂涉及財務會計業(yè)務的案件包括兩類:一類是指案件事實本身就包含著財務會計行為或內容的案件,如偷稅犯罪案件,案件事實本身就包含著稅款的繳納、收入與利潤的會計核算與處理等財務會計行為,因此在偵查過程中就需要運用司法會計技術查明犯罪行為人偷稅的犯罪行為方式及偷稅數(shù)額等。再如,非國家工作人員侵占公款的犯罪案件,案件事實本身就包含著公款的領報、帳務處理等財務會計行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此類案件時就需要運用司法會計技術來檢查、驗證財務會計資料和有關帳目,以便查明犯罪行為的過程、結果等案件事實。還有如洗錢犯罪,案件事實本身就包含著有關帳戶的開列、資金的帳務往來和運動等財務會計業(yè)務和財務會計行為,更需要運用司法會計技術來進行查證了。據(jù)有關的學者統(tǒng)計,就刑法規(guī)定的罪名來說,此類犯罪案件有近110多種之多,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管轄。另一類是指案件事實本身雖不包含財務會計業(yè)務,但司法機關在查證案件的某些事實時卻需要查清一些財務會計事實的訴訟案件。如盜竊公款的案件,案件事實本身一般不會含有財務會計業(yè)務內容,但公安機關在偵查時,卻需要運用司法會計技術來查明發(fā)案單位失竊公款的時間、數(shù)額等案件事實。

  目前,在公安機關內還沒有設置和配備專職的司法會計技術人員,還沒有開展此項工作。但在偵查實踐當中已遇到了這方面的問題,通常的做法是,當遇到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時,聘請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會計人員、審計人員或委托檢察機關的技術人員來進行檢驗鑒定。這種做法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總體上講對偵查工作是極為不利的,其不利的表現(xiàn)有:第一,由于偵查人員不懂司法會計知識,所以在案件的偵查中不能夠很好地運用司法會計技術進行查帳、查物活動,不能夠有效地、全面地收集證據(jù),往往貽誤了戰(zhàn)機,有時甚至使案件的偵查工作陷入困境。即使聘請財會人員參與案件的查帳、查物和收集財務會計證據(jù)資料的工作往往也難盡人意,一是由于會計人員、審計人員不懂偵查工作,達不到取證的要求和目的,二是由于案件在偵查階段涉及到保密性問題,實踐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難和局限性。第二,由于偵查工作有一定的時限,對于需要鑒定的案件,在送檢到中介服務機構和其他部門做鑒定時,往往不能保證按期完成任務。同時,由于中介服務機構的人員不了解偵查工作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不知道需要解決什么問題,而偵查人員也往往提不出一個確切的、恰當?shù)蔫b定要求,因此即使做了鑒定,往往也解決不了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第三,就目前中介服務機構所做的鑒定來說,往往回答了法律定性問題,在鑒定書中認定了犯罪行為,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這樣的鑒定結論在法庭上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因此,既造成了人、財、物的浪費,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時、正確處理。

  綜上所述,目前的這種狀況與公安機關所擔負的偵查職能和任務是極不相適應的。就具體的案件來說,它影響了案件的順利偵查、取證,對于整個公安工作來說,它影響了公安偵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嚴重影響了對于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因此,對于公安機關來說,建立和加強司法會計業(yè)務建設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二、公安機關建立、開展司法會計業(yè)務的措施和途徑

  公安機關要建立和開展司法會計業(yè)務,必須有一個總體規(guī)劃,必須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fā),必須結合自己的工作特點,必須能夠解決偵查中的實際問題,取得實效。

  首先,從認識上要充分認識司法會計技術的含義,認識其在案件偵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認識其在不同案件中、案件偵查的不同階段中的不同作用,因“技”制宜,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司法會計技術是一項內容十分豐富的技術,簡單來說,它主要包括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作為司法會計的基本內容,它們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區(qū)別,在案件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從法律依據(jù)上說,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會計檢查是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guī)定進行的,該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這是司法實踐中依法進行司法檢查的法律依據(jù)。從本條的立法本義來看,法律規(guī)定了進行司法檢查的主體是偵查人員。因此,司法會計檢查的主體也只能是偵查人員。這也就說明司法會計檢查技術是偵查人員所必須要掌握的一種偵查技術。司法會計鑒定是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guī)定進行的,該條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边@是司法鑒定依法進行的法律依據(jù),也是司法會計鑒定所必須遵循的。從本條來看,進行鑒定活動是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受指聘后依法獨立進行的活動,也就說明司法鑒定活動的主體是鑒定人員。上述分析說明,司法會計檢查與司法會計鑒定的法律依據(jù)和實施主體及在案件偵查的作用是明顯不同,必須加以區(qū)分。那種認為“司法會計”就是“司法會計鑒定”的認識是極其片面的,它不僅削弱了司法會計在司法實踐中的功效,而且也混淆了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的主體和作用,不利于司法會計技術在案件偵查中的有效運用。

  實際上,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中,往往不一定需要進行司法會計鑒定,而往往需要進行司法會計檢查,也就是常說的查帳和查物。在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中,司法會計檢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種十分有效的偵查取證措施和技術手段,它的目的就是為了發(fā)現(xiàn)犯罪線索,收集犯罪證據(jù),同時也為進行司法會計鑒定提供檢驗資料。

  第二,針對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司法會計技術了解不多、認識不清的狀況,為了適應司法實踐的發(fā)展和考慮到偵查工作的實際情況,應在公安偵查隊伍中大力進行司法會計的普及教育和培訓。其中普及的重點是處于偵查第一線的偵查人員。對于他們應根據(jù)情況,分期分批地進行短期培訓,時間以3個月為宜。普及培訓的重點是司法會計檢查技術。即通過培訓使其了解司法會計工作的基本內容和法律要求,掌握司法會計檢查技術的基本原理、方法、程序,能夠進行簡單的帳目檢查和財產清查活動,以提高和培養(yǎng)他們的偵查、取證能力。同時還應培訓一些司法會計鑒定知識,使其了解司法會計鑒定的范圍,掌握司法會計鑒定資料的提取、送檢的方法和程序以及鑒定要求的提出和委托等,以便于在涉及到專門性問題時能夠及時地委托鑒定。

  第三,從現(xiàn)有的偵查人員中抽調有會計專業(yè)的人員,或從其他部門選調有會計師職稱或會計本科學歷的專業(yè)人員進行專業(yè)培訓,培訓期限應為6-12個月。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較全面地掌握司法會計知識,不僅熟悉司法會計檢查的技術,能夠參與案件的司法會計檢查工作,解決在案件偵查中偵查人員解決不了的疑難司法會計問題,同時使其掌握司法會計鑒定的基本原理、程序和方法,能夠對偵查人員提交委托的案件中的財務會計專門性問題進行司法會計鑒定。

  第四,在公安院校和警察學校內設置司法會計課程,加強后備人才的培養(yǎng),使偵查專業(yè)的大學生和即將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能夠拓寬知識面,同時掌握偵查破案所必須的基本的偵查技術手段,提高取證和破案能力。這項工作目前來講是較容易做的,而且是見效較快的。

  另外,在條件具備的院校,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刑事警察學院、西南政法大學偵查學系及條件較好的一些省級公安學校,開設經濟案件偵查的雙學位專業(yè)或經濟案件偵查的專門化班,以重點培養(yǎng)掌握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能夠熟練掌握司法會計偵查技術的復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