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家稅務總局新規(guī):為逃稅房屋假“贈與”劃不著
為防止房屋買賣雙方利用假贈與行為偷逃稅,日前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除繼承、遺囑、離婚、贍養(yǎng)關系、直系親屬贈與外,其他贈與行為,將設有更多的門檻。近日,記者從成都市地稅部門了解到,今后售房者與購房者私下約定,將二手房偽裝成“贈與”方式進行交易來逃稅就“得不償失”了。
據悉,贈與后的轉讓首先對營業(yè)稅就有限制。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fā)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例如:趙女士父親將2000年的住房,在2006年1月無償贈與女兒趙女士,趙女士于2006年10月將這套住房賣出,購房時間按2000年計算,屬五年以上房產免征營業(yè)稅。如果這套住房屬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yǎng)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之外的“贈與”,則屬五年以內房產,按規(guī)定要繳納營業(yè)稅。
成都市地稅部門相關人員解釋說,目前,成都轉讓房產個稅核定稅率暫按1%執(zhí)行,即總房款的1%.但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時,必須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來說,黃先生2006年9月通過無償獲贈一套價值25萬元房產,2006年10月將該房產賣出售價30萬元,他該繳納的個稅不能按照核定稅率1%征收(即300000×1%=3000元),必須要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收入300000-受贈時契稅7500-受贈時印花稅125-轉讓時繳納的營業(yè)稅及附加16650-轉讓時印花稅150)×20%=55115元。無償獲贈再次轉讓的房產需繳納55115元的個稅,而正常轉讓相同價格的二手房只需繳納3000元的個稅,二者相差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