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對哪些情形可以進行核定征收印花稅?

來源: 編輯: 2007/01/15 14:30:30 字體:

  問:稅務機關對哪些情形可以進行核定征收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點,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fā)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guī)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yè)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shù)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yè)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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