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納稅地點

來源: 編輯: 2004/03/16 17:23:23 字體:
    七、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納稅人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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