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一次性補償如何繳個稅
問:他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這筆錢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guī)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免征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一次性補償收入。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所在省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繳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并按照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法為: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減去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再減去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金、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費,用此余額除以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實際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然后再乘以年限數,就是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在該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退職費收入。對于個人取得的退職費收入,可按照上述一次性補償收入的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安置費收入。對于企業(y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宣告破產,企業(yè)職工從該破產企業(yè)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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