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和征收方法是怎樣規(guī)定的

來源: 編輯: 2004/03/03 09:42:31 字體:
    個人所得稅法根據(jù)不同情況,對納稅期限和征收方法分別作了如下規(guī)定:

    (1)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選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7日前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前繳人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待業(yè)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3)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前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4)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請表。

    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天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5)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天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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