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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準予扣除項目——企業(yè)投資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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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9 15:28:5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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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1月1日起,納稅人為對外投資發(fā)生的借款費用,只要是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或納稅人從關聯(lián)方取得的借款金額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其利息支出,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成本。
依據(jù):國稅發(fā)[200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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