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管理費的扣除規(guī)定

來源: 編輯: 2004/05/09 15:35:06 字體:
    納稅人按規(guī)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yè)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上繳的行政管理費,在1995年底以前仍按稅務部門規(guī)定的上繳比例,在企業(yè)所得稅前計算扣除。

    依據:京國稅[1994]068號

    北京市城市合作銀行1996年度向所屬營業(yè)部、支行按各自營業(yè)收入的1.5%提取管理費。

    依據:京國稅二[1996]365號

    在1995年底以前,集體企業(yè)上繳的行政管理費,在省級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比例額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稅前扣除。

    依據:國稅發(fā)[1994]250號、京國稅[1994]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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