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進項稅的扣除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87號)的規(guī)定,對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中所列明的進項稅款不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或者不予出口退稅。由于不予抵扣或者不予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額會增加納稅人的銷售成本,因此,允許納稅人在被確認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將此類進項稅款轉入銷售成本,并允許稅前扣除。
依據:京國稅發(fā)[2002]162號
依據:京國稅發(fā)[2002]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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