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制度——關稅的征收管理
征收關稅是海關的基本職能之一。因此,《海關法》對關稅的征收管理確立了基本規(guī)范。
一、關稅稅款的繳納
關稅繳納是保證國家關稅收入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必須依法實施管理,要求海關依法征收,同時要求納稅義務人依法繳納。為了保證國家關稅的收入,海關在關稅征收和繳納過程中還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以《海關法》第六十條做出如下幾項規(guī)定:
1.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繳納稅款。
2.未按上述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而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
3.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三個月仍未繳納的,經(jīng)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4.海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前述所列的納稅義務人、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5.進出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繳納稅款。
二、關稅稅收保全措施
為了保證國家的關稅收入,海關需要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因此《海關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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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指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內(nèi)有明顯的轉(zhuǎn)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jīng)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二)稅收保全措施的內(nèi)容
《海關法》對此規(guī)定:一是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是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
(三)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和稅款扣繳、抵繳
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之后,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內(nèi)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而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jīng)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所扣留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四)稅收保全措施不當?shù)馁r償責任
對納稅義務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當依法進行,涉及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依法保護。如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有不當時情況,或者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已繳納稅款,海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海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關稅的補征、追征和退還
這是在關稅征收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三種情況,在《海關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中分別做出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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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征指在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后,海關發(fā)現(xiàn)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nèi),向納稅義務人補征。
(二)追征
追征指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guī)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海關可以在三年內(nèi)進行追征,征回這部分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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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征退還是指海關多征了稅款,如果海關發(fā)現(xiàn)后則應當立即退還原納稅人;納稅義務人如果知道有多征情況的,則從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nèi),可以要求海關退還多征的稅款。
四、納稅爭議的解決
在關稅的征收和繳納過程中,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fā)生納稅爭議時,《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為: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稅務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項法律規(guī)定中所明確的行政復議,是一種海關行政復議。具體的是稅務當事人,在《海關法》第六十四條中規(guī)定為是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查的申請,要求復議機關對其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做出裁決,如果對這個復議決定不服的,納稅義務人有權提起訴訟。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根據(jù),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及有關的行政復議的實施辦法。在有關關稅征收管理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應堅持的原則是依法征收關稅,制止和糾正征收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不當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利益。
一、關稅稅款的繳納
關稅繳納是保證國家關稅收入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必須依法實施管理,要求海關依法征收,同時要求納稅義務人依法繳納。為了保證國家關稅的收入,海關在關稅征收和繳納過程中還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以《海關法》第六十條做出如下幾項規(guī)定:
1.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繳納稅款。
2.未按上述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而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
3.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三個月仍未繳納的,經(jīng)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4.海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前述所列的納稅義務人、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5.進出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繳納稅款。
二、關稅稅收保全措施
為了保證國家的關稅收入,海關需要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因此《海關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
?。ㄒ唬┎扇《愂毡H胧┑膶ο蠛蜋嘞?br>
這是指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內(nèi)有明顯的轉(zhuǎn)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jīng)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二)稅收保全措施的內(nèi)容
《海關法》對此規(guī)定:一是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是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
(三)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和稅款扣繳、抵繳
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之后,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內(nèi)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而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jīng)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所扣留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四)稅收保全措施不當?shù)馁r償責任
對納稅義務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當依法進行,涉及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依法保護。如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有不當時情況,或者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已繳納稅款,海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海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關稅的補征、追征和退還
這是在關稅征收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三種情況,在《海關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中分別做出了規(guī)定。
?。ㄒ唬┭a征
補征指在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后,海關發(fā)現(xiàn)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nèi),向納稅義務人補征。
(二)追征
追征指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guī)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海關可以在三年內(nèi)進行追征,征回這部分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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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征退還是指海關多征了稅款,如果海關發(fā)現(xiàn)后則應當立即退還原納稅人;納稅義務人如果知道有多征情況的,則從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nèi),可以要求海關退還多征的稅款。
四、納稅爭議的解決
在關稅的征收和繳納過程中,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fā)生納稅爭議時,《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為: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稅務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項法律規(guī)定中所明確的行政復議,是一種海關行政復議。具體的是稅務當事人,在《海關法》第六十四條中規(guī)定為是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查的申請,要求復議機關對其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做出裁決,如果對這個復議決定不服的,納稅義務人有權提起訴訟。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根據(jù),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及有關的行政復議的實施辦法。在有關關稅征收管理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應堅持的原則是依法征收關稅,制止和糾正征收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不當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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