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賓館餐廳在客人用餐時,還代賣一些特色小吃。這項業(yè)務同餐廳的其他餐飲服務的經營和結算方式不太一樣,是由餐廳提供場地和原料,另聘廚師加工制作,再由餐廳賣出。取得的收入,雙方按比例分成。他們每月將分得的收入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了稅款。但主管稅務機關要求他們將這部分收入全額申報納稅,同時還對賓館作出責令限期補繳稅款并加收
滯納金的決定。主管稅務機關的做法是否正確?
答:主管稅務機關對賓館的決定是正確的。首先,餐廳賣小吃這項業(yè)務與其他的餐飲售賣行為性質一樣,同屬餐飲服務業(yè)的應稅勞務。根據《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納稅人的營業(yè)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盡管賓館餐廳將收入同廚師按比例分成,但賓館作為提供餐飲勞務的納稅人,應稅收入為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而不應扣除分給廚師的那部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