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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抵頂貸款是否繳納營業(yè)稅

2004-04-21 16:35 來源: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某公司以一幢價值300萬元的住宅樓作抵押向銀行貸款280萬元。合同到期后,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經法院調解,銀行收走了抵押的住宅樓,并將此住宅樓對外銷售,獲得收入318萬元。后來,地稅局要求該公司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yè)稅15.9萬元。問:該住宅樓已經抵押給了銀行,公司沒有取得銷售收入,為什么還要納稅?

    答:根據(jù)《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fā)[1995]156號)文件規(guī)定,借款者無力歸還貸款,抵押的房屋被銀行收走以抵作貸款本息,這表明房屋的所有權被借款方有償轉讓給銀行,應對借款者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yè)稅。同樣,銀行將收歸其所有的房屋出售,也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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