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使用稅的由來
在我國,對車船征稅由來已久。漢代“算緡錢”的課征對象,就包括車船在內?!妒酚洝て綔蕰酚涊d“西漢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初算商車;無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初算緡錢。”當時規(guī)定:“平民車一輛,征稅一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征稅一算。”“算”是單位稅額,每“算”二十錢。
明代也對船只征稅,名曰“船料”規(guī)定按船只載料多少和運途遠近計算征稅。后因丈量估料繁難,改以船只梁頭的廣狹為計稅標準,從五尺到三丈六尺,分等定稅,又叫“梁頭稅”。
鴉片戰(zhàn)爭以后,我國沿海港口,常有外國船只出入。對這些外船,按噸位征稅,稱為“噸稅”,對內地船只仍征“船料”。但此后一度停征,至民國31年,才改征“使用牌照稅”。新中國成立后,也征收此稅,后因在執(zhí)行中往往被誤認為是對牌照征稅,故刪去牌照二字,叫做“車船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