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活動中的稅收——國際稅法的主要范疇
一、稅法概述
1.稅法的含義
稅法是法律學的一個獨立分支,它有自己的特征。稅法與其他法律(如商法、民法等)的主要差別在于,稅法首先要保護的是社會利益和政府利益,而不是納稅人的個人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作為公法的主體,根據(jù)社會的公共需要,從社會取得權利來制定稅法和課征稅收,爾后對稅收進行再分配??梢哉J為,稅收實質上是納稅人的一種轉移支付,先集中于國家的財政預算,然后通過提供公共福利和服務即所謂的公共品,回歸于納稅人。
在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盡管稅法具有公法的含義,是規(guī)定國家與個人之間權利關系的法律,但所謂的“稅收管理”(tax administration)往往與其有著對立的一面,它代表的是政府一方的意志,并且在這方面反映了政府機構的下述立場:
?。?)在納稅人與政府的相互關系中,把政府擺在優(yōu)先地位。
?。?)在稅收領域中,協(xié)調相互關系的財政法規(guī)表現(xiàn)為某種不穩(wěn)定性和活動性,它們是政府在一定時期內獲取財政政策成果的一種手段。所有這些法規(guī)還附有一些細則和附加條款來解釋法規(guī)執(zhí)行的特點,并且,這些條款實際上經常被修改。
?。?)在財政領域中,納稅人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被他們的納稅義務所限制。
?。?)在財政領域中,實現(xiàn)納稅人權利所基于的原則是“首先是監(jiān)管,其次是信任”。
?。?)政府對納稅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財政法規(guī)就納稅人承擔對政府的財政義務,以及違反稅法應承擔的責任,都制定了詳細的條款。
2.稅法與刑法的區(qū)別
稅法與刑法的區(qū)別在于稅法可執(zhí)行一種“舉證責任”。
根據(jù)各國民法的一般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原告若指控被告有罪,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如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被告將無罪開釋,原告則可能受“反坐”的懲罰。
如果依照民法原則來處理稅務爭端,稅務當局要以足夠的證據(jù)指控某納稅人有偷漏稅行為或不正當?shù)谋芏愋袨?,這往往需花費很多時間和費用,甚至還會因為證據(jù)不足而敗訴。尤其是在國際稅收領域,涉及的納稅人和課稅對象具有跨國性,并受有關國家保密措施的干擾、更使稅務當局處于不利的地位。為了使稅務當局擺脫這種不利地位,許多國家在稅收立法中通過稅收條款的規(guī)定將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這樣,納稅人在被指控有偷漏稅或避稅行為時,就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來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否則即是違法的。各國把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的方法有兩種:一是通過一項適用于本國各項稅收的總法令,規(guī)定對所有涉及國外經營及課稅對象的稅收爭端,納稅人都應承擔舉證責任。二是通過規(guī)定某一稅種的具體條款,把國外經營及課稅對象引起的稅收爭端的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一般做法是將納稅人的某種原應課稅或應稅的境外收入,或某種對境外的支出(主要指避稅地的收入和支出)確定為不合理,必須應予補稅或不準作為費用扣除,除非納稅人能夠提供與之相反的足夠證據(jù)。這種特殊的規(guī)定,使舉證責任自然地落在納稅人身上。目前,第二種辦法為更多的國家所采用。
在盎格魯撤克遜法系的國家中,其中也包括美國,對納稅人執(zhí)行主要管轄權的法庭便是專業(yè)的稅務法庭、而這些法庭所建立的一些程序,成為法庭以后就類似問題進行審理的基礎。
3.稅法的協(xié)調對象
稅法的協(xié)調對象是指就稅收法令、納稅人稅收的計算和繳納等問題、國家稅務機構、納稅人與稅務機構代表相互間的稅收關系。
4.稅法的客體
稅法的客體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法人和自然人用貨幣形式表示的所得。
?。?)稅收關系。它是實現(xiàn)國家預算過程中形成的所有社會關系的總和,并具有自己的特征。
5.稅法的調整方法
納稅人的所得是國家收入的主要源泉之一。為了實現(xiàn)國家財政預算,必須實施極具權威性、不容當事人自己選擇法律的強制性方法,這種方法確定了納稅人對國家應承擔的責任。
6.稅收關系法律協(xié)調的基本原則
?。?)法律制度;
?。?)法律追溯效力的否定;
?。?)稅收的一次性(非雙重性);
?。?)稅收的優(yōu)惠;
?。?)國家保證對所有經濟主體適用同等的法律規(guī)定;
?。?)為納稅人使用自己創(chuàng)造的財富提供相等的條件;
?。?)取得所得的法人和自然人的納稅義務;
?。?)用統(tǒng)一的方法來確定納稅人和稅務機構的權利和義務,限制稅務管理;
?。?)平等地保護國家和納稅人的權利和利益;
?。?0)住所地原則。
7.稅法的源泉
稅法的源泉來自于制定法律規(guī)范的政府主管部門在稅收政策方面的法令。這些法令分為標準法令和非標準法令兩種。標準法令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全民公決或立法部門投票,獲得全體人民贊同的,經過立法程序批準,最后在新聞媒體專門公布的法律;二是在現(xiàn)行法令的基礎上,由國家管理機構制定的附加條款。非標準法令與標準法令的區(qū)別在于前者不具有含有共性的法律規(guī)范,是適用于個別對象的法令,其中包括法院就某項具體案例訴訟審級的決議、國際協(xié)定等。
稅法又可分為國內稅法和國際稅法,前者反映了某一國家的稅收制度,后者是調整各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以及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征納關系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國際稅法的淵源是各國的涉外稅法,以及雙邊或多邊的國際稅收協(xié)定。
國際法承認,國際協(xié)定具有高于一國法律的效力。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十九條指出:“一個國家不能以本國國內法律條款為由,拒不執(zhí)行國際條約的條款?!蔽覈摹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依照協(xié)定的規(guī)定辦理”。國際法優(yōu)先的原則已被世界上很多國家所承認,并付諸實踐。
然而,也有不少國家并不倡導國際法優(yōu)先的主張,傾向于把國際法和國內法看作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例如,美國、德國和英國就把國際條約和國內法視作具有同等地位、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件。這樣,在同時執(zhí)行兩個法律文件時,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xiàn)矛盾。這些國家解決這些矛盾的原則是:
?。?)按法律生效的時間順序,后法優(yōu)于前法(lex posterior derogat legi Priori)。例如,美國憲法第二部分第六條就是這樣規(guī)定的;瑞士在司法判例中也是按照條約和法律的批準或頒布的時間順序,以遲者為準。當然,按照這個原則,可能發(fā)生在實施國際法時受“國家責任”的困擾。
?。?)按現(xiàn)行的協(xié)調國際稅收的專門法來解決矛盾。這個專門法比那些盡管遲頒布但不直接協(xié)調國際稅收的法規(guī)更具法律效力(lex specialis)。
如果在稅收上奉行不同原則的國家之間發(fā)生分歧,一般只能在雙方共同妥協(xié)的基礎上來解決矛盾。否則,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guī)定:“如果締約國的法律遭到破壞,那么締約國一方可以終止或暫時終止條約的執(zhí)行。”
二、國際稅法的統(tǒng)一范疇
國際稅法包含一系列統(tǒng)一的范疇,其中最為重要的是:
1.稅收主權(tax sovereignty)
任何擁有主權的國家,都有權制定任何稅收政策,對與這個國家有聯(lián)系的任何所得征稅,并在自己的境內執(zhí)行任何稅收政策。
2.稅收管轄權(tax jurisdiction)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一定的人或物征稅的權力。稅收管轄權根源于國家的主權。從理論上講,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對外表現(xiàn)為一種完全獨立自主、不受任何外來意志干預的權力。一國政府有權根據(jù)自己的意志,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哪些稅以及征多少稅。國際稅收關系中一系列矛盾和問題的產生,都與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因此,要研究國際稅法問題,首先應了解國家的稅收管轄權。
3.居民管轄權(domiciliary jurisdiction)
這是稅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意味著自然人和法人的納稅義務是按照他們的居住狀況來確定的。居民管轄權源自每個國家的稅收主權。適用居民管轄權的居民納稅人要承擔所謂的無限納稅義務,即該納稅人的居住國要對其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稅。
應該指出的是,居民管轄權不取決于自然人的國籍和法人的國家歸屬。居民管轄權對居民身份的確定,是以居住地為劃分標準的。因此,要確定自然人和法人居民的身份,需要研究稅收戶籍這個概念的內涵。
4.稅收戶籍(fiscal domicile)
“戶籍”一詞源自英國的習慣法,現(xiàn)在在國際上也廣泛運用。在英國的習慣法中、一個人的戶籍是指他的永久性住所所在地,是當他沒有理由停留在其他地方時所要返回的住所。在確定一個人的戶籍時,可能還需要附加一些重要的驗定標準。每一個人都有一個也只有一個戶籍。
?。?)法人戶籍的認定標志是:公司管理機構所在地,公司的實際管理地,公司的注冊登記地,公司長期使用并擁有產權或合法控制權的辦公大樓位于地。
(2)自然人戶籍的認定標志是:住所的所在地,經濟利益中心地,國籍,居住時間(一般在一個年度內不少于183天)。
如果一個國家的公民在不同的國家都擁有財產,那么,他可能被其中某一個國家,即他的個人興趣、生活習慣或經濟利益比較集中的國家,認定為居民納稅人。當一個自然人同時成為兩個國家的公民,并輪流在這兩個國家居住時,那么他的戶籍就應根據(jù)這兩個國家之間協(xié)議的有關條款來確定。但也有些國家作出了例外的規(guī)定。例如,美國規(guī)定,一個擁有美國國籍的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將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而不論其實際居住在哪個國家,以及其大部分所得是在哪國實現(xiàn)的。
[案例]
在Cook v.s.Tait(1924)訴訟案件中,原告擁有美國國籍,為墨西哥居民。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美國向有來源于美國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征稅,既未違反美國憲法,也未違反國際法。法庭對裁決的解釋是,國籍的影響力擴大到境外。例如,美國要努力保護自己的公民在世界任何國家的利益;公民也可以按自己的愿望,自由進出美國,以及參與美國的經濟生活;美國公民也有權享受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因此,只要是美國公民,都應向美國政府繳納稅收。任何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具備稅收戶籍規(guī)定的條件,將被認作是居民管轄權的居民;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將被認作是非居民。
5.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國際稅法中另一個重要范疇是常設機構。雖然沒有將在一個具體的稅收管轄范圍內設有的常設機構認作居民納稅人,但是,作為在外國境內設有常設機構的非居民,其源自于該國的全部所得,同該國的居民一樣以同樣的程序向該國納稅。在這里,非居民與居民的區(qū)別,在于非居民在該國境外從事對外經濟活動所獲取的所得,無需向該國納稅。
“常設機構”一詞用于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另外,也可在國內稅收立法中用來確定某一非居民企業(yè)在一個國家中是否應當征稅。除非一個企業(yè)在某國設有常設機構,并通過該常設機構從事經營,否則,這一國家不得向此企業(yè)征收歸屬其母國的所得稅。
常設機構常被定義為:一個進行管理的地點,一個辦公處,一座礦山、采石場或其他采掘自然資源的場所,一個建筑工地或裝配項目的存在時間超過一定期限(6到12個月)者,以及在一定條件下的代辦處或常設代表(permanent representative)。定義通常排除完全是為了存放、展示或運送屬于企業(yè)的貨物而應用某項設施的情況,并且,常有一些其他類似的限制。經合組織和聯(lián)合國關于避免雙重征稅的協(xié)定范本,對常設機構作了規(guī)范性的定義。
稅收條約(有時也在國內稅法中)常接受一個原則:一個企業(yè)在一國家中有人根據(jù)一定條件作為其非獨立代理人為其活動時,就要按常設機構對待,這樣的人常被確定為常設代表。按經合組織的協(xié)定范本,納稅人僅由于通過經紀人、一般傭金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獨立代理人在締約國一方進行營業(yè),而這些代理人又按常規(guī)進行其本身業(yè)務的,不應認為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但是,如果獨立代理人可全權代表外國公司簽訂合同,則也應被視作常設機構。
從居民管轄權的居民和非居民法律制度上分析,兩者在稅收待遇方面是有區(qū)別的。居民作為居住國國家經濟的主體,有可能享受較多的稅收優(yōu)惠,但也應繳納所有應繳納的稅收,其中也包括地方稅;非居民在非居住國中有可能被免稅。
6.地域管轄權(又名來源地管轄權)(source jurisdiction)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為了體現(xiàn)自己的稅收主權,除了執(zhí)行居民管轄權外,還同時執(zhí)行地域管轄權。所謂地域管轄權,是指凡是來源于地域管轄權地域范圍內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所有所得,均需納稅,而不論其國籍和戶籍在何處。正是根據(jù)地域管轄權的原則,外國公司在國外設立的常設機構的所得,必須向當?shù)貒壹{稅。顯然,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重疊,導致了法律性雙重征稅。
7.國際法律性雙重征稅(international 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
國際法律性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擁有稅收管轄權的國家主體,在同一個時間,向同一個納稅人的課稅對象或稅源行使不同征稅權力原則所造成的重復征稅。
應該指出的是,雙重征稅不能僅僅被看作是一種稅額的算術加倍,而是過量地加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1.稅法的含義
稅法是法律學的一個獨立分支,它有自己的特征。稅法與其他法律(如商法、民法等)的主要差別在于,稅法首先要保護的是社會利益和政府利益,而不是納稅人的個人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作為公法的主體,根據(jù)社會的公共需要,從社會取得權利來制定稅法和課征稅收,爾后對稅收進行再分配??梢哉J為,稅收實質上是納稅人的一種轉移支付,先集中于國家的財政預算,然后通過提供公共福利和服務即所謂的公共品,回歸于納稅人。
在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盡管稅法具有公法的含義,是規(guī)定國家與個人之間權利關系的法律,但所謂的“稅收管理”(tax administration)往往與其有著對立的一面,它代表的是政府一方的意志,并且在這方面反映了政府機構的下述立場:
?。?)在納稅人與政府的相互關系中,把政府擺在優(yōu)先地位。
?。?)在稅收領域中,協(xié)調相互關系的財政法規(guī)表現(xiàn)為某種不穩(wěn)定性和活動性,它們是政府在一定時期內獲取財政政策成果的一種手段。所有這些法規(guī)還附有一些細則和附加條款來解釋法規(guī)執(zhí)行的特點,并且,這些條款實際上經常被修改。
?。?)在財政領域中,納稅人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被他們的納稅義務所限制。
?。?)在財政領域中,實現(xiàn)納稅人權利所基于的原則是“首先是監(jiān)管,其次是信任”。
?。?)政府對納稅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財政法規(guī)就納稅人承擔對政府的財政義務,以及違反稅法應承擔的責任,都制定了詳細的條款。
2.稅法與刑法的區(qū)別
稅法與刑法的區(qū)別在于稅法可執(zhí)行一種“舉證責任”。
根據(jù)各國民法的一般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原告若指控被告有罪,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如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被告將無罪開釋,原告則可能受“反坐”的懲罰。
如果依照民法原則來處理稅務爭端,稅務當局要以足夠的證據(jù)指控某納稅人有偷漏稅行為或不正當?shù)谋芏愋袨?,這往往需花費很多時間和費用,甚至還會因為證據(jù)不足而敗訴。尤其是在國際稅收領域,涉及的納稅人和課稅對象具有跨國性,并受有關國家保密措施的干擾、更使稅務當局處于不利的地位。為了使稅務當局擺脫這種不利地位,許多國家在稅收立法中通過稅收條款的規(guī)定將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這樣,納稅人在被指控有偷漏稅或避稅行為時,就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來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否則即是違法的。各國把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的方法有兩種:一是通過一項適用于本國各項稅收的總法令,規(guī)定對所有涉及國外經營及課稅對象的稅收爭端,納稅人都應承擔舉證責任。二是通過規(guī)定某一稅種的具體條款,把國外經營及課稅對象引起的稅收爭端的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一般做法是將納稅人的某種原應課稅或應稅的境外收入,或某種對境外的支出(主要指避稅地的收入和支出)確定為不合理,必須應予補稅或不準作為費用扣除,除非納稅人能夠提供與之相反的足夠證據(jù)。這種特殊的規(guī)定,使舉證責任自然地落在納稅人身上。目前,第二種辦法為更多的國家所采用。
在盎格魯撤克遜法系的國家中,其中也包括美國,對納稅人執(zhí)行主要管轄權的法庭便是專業(yè)的稅務法庭、而這些法庭所建立的一些程序,成為法庭以后就類似問題進行審理的基礎。
3.稅法的協(xié)調對象
稅法的協(xié)調對象是指就稅收法令、納稅人稅收的計算和繳納等問題、國家稅務機構、納稅人與稅務機構代表相互間的稅收關系。
4.稅法的客體
稅法的客體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法人和自然人用貨幣形式表示的所得。
?。?)稅收關系。它是實現(xiàn)國家預算過程中形成的所有社會關系的總和,并具有自己的特征。
5.稅法的調整方法
納稅人的所得是國家收入的主要源泉之一。為了實現(xiàn)國家財政預算,必須實施極具權威性、不容當事人自己選擇法律的強制性方法,這種方法確定了納稅人對國家應承擔的責任。
6.稅收關系法律協(xié)調的基本原則
?。?)法律制度;
?。?)法律追溯效力的否定;
?。?)稅收的一次性(非雙重性);
?。?)稅收的優(yōu)惠;
?。?)國家保證對所有經濟主體適用同等的法律規(guī)定;
?。?)為納稅人使用自己創(chuàng)造的財富提供相等的條件;
?。?)取得所得的法人和自然人的納稅義務;
?。?)用統(tǒng)一的方法來確定納稅人和稅務機構的權利和義務,限制稅務管理;
?。?)平等地保護國家和納稅人的權利和利益;
?。?0)住所地原則。
7.稅法的源泉
稅法的源泉來自于制定法律規(guī)范的政府主管部門在稅收政策方面的法令。這些法令分為標準法令和非標準法令兩種。標準法令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全民公決或立法部門投票,獲得全體人民贊同的,經過立法程序批準,最后在新聞媒體專門公布的法律;二是在現(xiàn)行法令的基礎上,由國家管理機構制定的附加條款。非標準法令與標準法令的區(qū)別在于前者不具有含有共性的法律規(guī)范,是適用于個別對象的法令,其中包括法院就某項具體案例訴訟審級的決議、國際協(xié)定等。
稅法又可分為國內稅法和國際稅法,前者反映了某一國家的稅收制度,后者是調整各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以及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征納關系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國際稅法的淵源是各國的涉外稅法,以及雙邊或多邊的國際稅收協(xié)定。
國際法承認,國際協(xié)定具有高于一國法律的效力。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十九條指出:“一個國家不能以本國國內法律條款為由,拒不執(zhí)行國際條約的條款?!蔽覈摹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依照協(xié)定的規(guī)定辦理”。國際法優(yōu)先的原則已被世界上很多國家所承認,并付諸實踐。
然而,也有不少國家并不倡導國際法優(yōu)先的主張,傾向于把國際法和國內法看作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例如,美國、德國和英國就把國際條約和國內法視作具有同等地位、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件。這樣,在同時執(zhí)行兩個法律文件時,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xiàn)矛盾。這些國家解決這些矛盾的原則是:
?。?)按法律生效的時間順序,后法優(yōu)于前法(lex posterior derogat legi Priori)。例如,美國憲法第二部分第六條就是這樣規(guī)定的;瑞士在司法判例中也是按照條約和法律的批準或頒布的時間順序,以遲者為準。當然,按照這個原則,可能發(fā)生在實施國際法時受“國家責任”的困擾。
?。?)按現(xiàn)行的協(xié)調國際稅收的專門法來解決矛盾。這個專門法比那些盡管遲頒布但不直接協(xié)調國際稅收的法規(guī)更具法律效力(lex specialis)。
如果在稅收上奉行不同原則的國家之間發(fā)生分歧,一般只能在雙方共同妥協(xié)的基礎上來解決矛盾。否則,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guī)定:“如果締約國的法律遭到破壞,那么締約國一方可以終止或暫時終止條約的執(zhí)行。”
二、國際稅法的統(tǒng)一范疇
國際稅法包含一系列統(tǒng)一的范疇,其中最為重要的是:
1.稅收主權(tax sovereignty)
任何擁有主權的國家,都有權制定任何稅收政策,對與這個國家有聯(lián)系的任何所得征稅,并在自己的境內執(zhí)行任何稅收政策。
2.稅收管轄權(tax jurisdiction)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一定的人或物征稅的權力。稅收管轄權根源于國家的主權。從理論上講,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對外表現(xiàn)為一種完全獨立自主、不受任何外來意志干預的權力。一國政府有權根據(jù)自己的意志,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哪些稅以及征多少稅。國際稅收關系中一系列矛盾和問題的產生,都與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因此,要研究國際稅法問題,首先應了解國家的稅收管轄權。
3.居民管轄權(domiciliary jurisdiction)
這是稅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意味著自然人和法人的納稅義務是按照他們的居住狀況來確定的。居民管轄權源自每個國家的稅收主權。適用居民管轄權的居民納稅人要承擔所謂的無限納稅義務,即該納稅人的居住國要對其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稅。
應該指出的是,居民管轄權不取決于自然人的國籍和法人的國家歸屬。居民管轄權對居民身份的確定,是以居住地為劃分標準的。因此,要確定自然人和法人居民的身份,需要研究稅收戶籍這個概念的內涵。
4.稅收戶籍(fiscal domicile)
“戶籍”一詞源自英國的習慣法,現(xiàn)在在國際上也廣泛運用。在英國的習慣法中、一個人的戶籍是指他的永久性住所所在地,是當他沒有理由停留在其他地方時所要返回的住所。在確定一個人的戶籍時,可能還需要附加一些重要的驗定標準。每一個人都有一個也只有一個戶籍。
?。?)法人戶籍的認定標志是:公司管理機構所在地,公司的實際管理地,公司的注冊登記地,公司長期使用并擁有產權或合法控制權的辦公大樓位于地。
(2)自然人戶籍的認定標志是:住所的所在地,經濟利益中心地,國籍,居住時間(一般在一個年度內不少于183天)。
如果一個國家的公民在不同的國家都擁有財產,那么,他可能被其中某一個國家,即他的個人興趣、生活習慣或經濟利益比較集中的國家,認定為居民納稅人。當一個自然人同時成為兩個國家的公民,并輪流在這兩個國家居住時,那么他的戶籍就應根據(jù)這兩個國家之間協(xié)議的有關條款來確定。但也有些國家作出了例外的規(guī)定。例如,美國規(guī)定,一個擁有美國國籍的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將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而不論其實際居住在哪個國家,以及其大部分所得是在哪國實現(xiàn)的。
[案例]
在Cook v.s.Tait(1924)訴訟案件中,原告擁有美國國籍,為墨西哥居民。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美國向有來源于美國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征稅,既未違反美國憲法,也未違反國際法。法庭對裁決的解釋是,國籍的影響力擴大到境外。例如,美國要努力保護自己的公民在世界任何國家的利益;公民也可以按自己的愿望,自由進出美國,以及參與美國的經濟生活;美國公民也有權享受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因此,只要是美國公民,都應向美國政府繳納稅收。任何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具備稅收戶籍規(guī)定的條件,將被認作是居民管轄權的居民;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將被認作是非居民。
5.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國際稅法中另一個重要范疇是常設機構。雖然沒有將在一個具體的稅收管轄范圍內設有的常設機構認作居民納稅人,但是,作為在外國境內設有常設機構的非居民,其源自于該國的全部所得,同該國的居民一樣以同樣的程序向該國納稅。在這里,非居民與居民的區(qū)別,在于非居民在該國境外從事對外經濟活動所獲取的所得,無需向該國納稅。
“常設機構”一詞用于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另外,也可在國內稅收立法中用來確定某一非居民企業(yè)在一個國家中是否應當征稅。除非一個企業(yè)在某國設有常設機構,并通過該常設機構從事經營,否則,這一國家不得向此企業(yè)征收歸屬其母國的所得稅。
常設機構常被定義為:一個進行管理的地點,一個辦公處,一座礦山、采石場或其他采掘自然資源的場所,一個建筑工地或裝配項目的存在時間超過一定期限(6到12個月)者,以及在一定條件下的代辦處或常設代表(permanent representative)。定義通常排除完全是為了存放、展示或運送屬于企業(yè)的貨物而應用某項設施的情況,并且,常有一些其他類似的限制。經合組織和聯(lián)合國關于避免雙重征稅的協(xié)定范本,對常設機構作了規(guī)范性的定義。
稅收條約(有時也在國內稅法中)常接受一個原則:一個企業(yè)在一國家中有人根據(jù)一定條件作為其非獨立代理人為其活動時,就要按常設機構對待,這樣的人常被確定為常設代表。按經合組織的協(xié)定范本,納稅人僅由于通過經紀人、一般傭金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獨立代理人在締約國一方進行營業(yè),而這些代理人又按常規(guī)進行其本身業(yè)務的,不應認為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但是,如果獨立代理人可全權代表外國公司簽訂合同,則也應被視作常設機構。
從居民管轄權的居民和非居民法律制度上分析,兩者在稅收待遇方面是有區(qū)別的。居民作為居住國國家經濟的主體,有可能享受較多的稅收優(yōu)惠,但也應繳納所有應繳納的稅收,其中也包括地方稅;非居民在非居住國中有可能被免稅。
6.地域管轄權(又名來源地管轄權)(source jurisdiction)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為了體現(xiàn)自己的稅收主權,除了執(zhí)行居民管轄權外,還同時執(zhí)行地域管轄權。所謂地域管轄權,是指凡是來源于地域管轄權地域范圍內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所有所得,均需納稅,而不論其國籍和戶籍在何處。正是根據(jù)地域管轄權的原則,外國公司在國外設立的常設機構的所得,必須向當?shù)貒壹{稅。顯然,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重疊,導致了法律性雙重征稅。
7.國際法律性雙重征稅(international 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
國際法律性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擁有稅收管轄權的國家主體,在同一個時間,向同一個納稅人的課稅對象或稅源行使不同征稅權力原則所造成的重復征稅。
應該指出的是,雙重征稅不能僅僅被看作是一種稅額的算術加倍,而是過量地加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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