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課程:真賬實訓納稅實訓招生方案免費試聽 初當會計崗位認知會計基礎財務報表會計電算化

 綜合輔導:會計實務行業(yè)會計管理會計審計業(yè)務 初當出納崗位認知現(xiàn)金管理報銷核算圖表學會計

您的位置:首頁>實務操作>初當會計>工商稅務> 正文

跨地區(qū)經營的項目部需開具哪些證明

2010-7-2 10:38 河南國稅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跨地區(qū)經營的項目部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嗎?

  【解答】

  跨地區(qū)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除了上述事項的明確,通知還指出,建筑企業(yè)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yè)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oe
發(fā)表評論/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