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從2011年3月1日起,福州市調高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其中:鼓樓區(qū)、臺江區(qū)、倉山區(qū)、晉安區(qū)、馬尾區(qū)、福清市、長樂市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800元/月、8.5元/小時調整為950元/月、10元/小時;閩侯縣、連江縣由原來的700元/月、7.5元/小時調整為850元/月、9元/小時;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由原來的600元/月、6.5元/小時調整為750元/月、7.9元/小時。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夢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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