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各級稅務機關實施。
辦法是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基礎上,依據條例精神和要求,結合稅務系統(tǒng)實際,廣泛征求意見,認真總結經驗后修訂形成的。據了解,與老辦法相比,新的辦法適用范圍擴展到全國稅務系統(tǒng)各級黨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制發(fā)的公文,單獨設置了公文擬制章節(jié),調整了公文格式要素,統(tǒng)一了發(fā)文字號和公文式樣,進一步明確了便函使用的相關要求,細化了公文辦理的內容和程序,對公文格式各要素編排和裝訂要求作了適當調整。
辦法強調規(guī)范性和約束性,突出邏輯性和嚴密性,更具操作性和指導性,符合稅務系統(tǒng)黨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際,體現了稅務機關對公文處理工作認識的不斷深化。
據介紹,辦法發(fā)布后,國家稅務總局將及時開展業(yè)務培訓、軟件更新和公文制版等工作。各地稅務機關也出臺了具體的實施辦法,為辦法的實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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