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2年4月24日發(fā)布了《關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以下簡稱《通知》),給予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yōu)惠政策。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fā)展的決定》(中發(fā)〔2011〕1號)提出的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行給予稅收優(yōu)惠”的要求,水利部積極配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到湖南、湖北、四川、河南、陜西、河北等地調研,摸清了各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現狀,了解了基層的政策訴求,提出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行稅收具體政策建議,并就政策建議積極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進行協調溝通,促成了《通知》的出臺。
《通知》從五個方面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營中稅收優(yōu)惠政策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第一,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第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第三,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第四,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第五,對飲水工程運營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目錄》規(guī)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通知》明確,上述政策(除企業(yè)所得稅外)的執(zhí)行期限暫定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yōu)惠政策發(fā)文之日應予免征的稅款(除印花稅外),可在以后應納相應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我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guī)模小、數量多、分布廣,管理難度大,《通知》的出臺,可以降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運行,對于落實中央及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fā)展,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