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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劍文:財政超收部分未來可考慮退稅

2012-3-13 16:55 上海證券報 【 】【打印】【我要糾錯

  從地方債務管理到加強財政預算監(jiān)督,社會對目前預算法的修訂寄予了許多期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委托項目《稅法通則》和《轉移支付法》等起草組組長劉劍文近日接受本報記者訪談,就預算法修訂進行了前瞻性解讀。

  建議一:考慮預算調整權和修改權歸位于人大

  上海證券報:此前已經開展了好幾年的預算法修訂工作,今年終于將有實質性進展,您對目前預算法的修訂有什么看法?

  劉劍文:在討論預算法修訂時,我們首先應該明確目前此輪預算法修訂究竟應當解決哪些問題。換句話說,就是修訂法律的目標和價值是什么,財政部部長謝旭人此前的談話中對于當前預算改革的方向,主要提出了加強預算公開、促進預算覆蓋完整性以及加強預算監(jiān)管等幾個重點,應該說此次修法主要也是體現這幾個要點。

  此外,我們還應當關注修訂幅度的大小問題,現在究竟是要小改還是要大改?從此輪修法的現實條件來看,目前還不具備大幅改動的現實條件,F在國務院討論通過的預算法草案只是講了一些原則性的問題,沒有涉及更深入的內容。

  上海證券報:在加強預算監(jiān)督方面,我們目前的預算法還有哪些可以完善的空間?

  劉劍文:在目前不斷深化的改革過程中,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間的聯(lián)結點就是財政體制改革。在預算權的配置上,我們現在的預算法中預算的編制是由政府行政機關來負責,而預算的審批是由立法權力機關負責,但目前預算法框架中對于預算的調整權、預算的修改權和預算的決定權等的配置,都主要還是落在政府行政機關,未來主要在這方面可以進一步探索,如何使預算權的配置更加有效,應該重新考慮預算調整權和修改權歸位于人大的問題。

  建議二:地方自主發(fā)債的限制不宜過大改動

  上海證券報:社會目前對于地方債務關注度很高。此前預算法中規(guī)定,地方政府不能自主發(fā)債,您認為未來預算法修訂后是否會對地方發(fā)債有新的表述?

  劉劍文:允許地方發(fā)債必須是有條件的,為了要保持財政平衡和未來償還能力,必須要對其規(guī)模進行控制。以前是說要經過國務院同意,現在主要還是由財政部代發(fā)。最近謝旭人明確指出,2012年要繼續(xù)控制地方政府債務,因此目前條件下賦予地方自主發(fā)債的權利還是比較困難的,我國現在還沒有建立類似西方國家中允許地方政府破產的機制,因此如果地方政府未來償還能力出現問題,最后還是需要上級政府進行接管。所以現在必須更多地考慮風險問題。我認為目前預算法對于地方自主發(fā)債的限制還不宜做出過大改動。目前還是解決預算公開等比較優(yōu)先、條件也更為成熟的問題更可行一些。

  建議三:未來應對財政超收追究責任

  上海證券報:除了上述問題外,多年以來財政收入的連年超收也比較受到關注,您認為如何從預算法的角度改善這個問題?

  劉劍文:在超收收入方面,現在很多地方政府的偏向是超收越多越好,而很少有人、包括地方政府去思考超收收入的正當性在哪里。原則上說只要由人大通過的預算,就是有法律效力和執(zhí)行力的,當然很多時候由于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應該準許預算有一定的彈性空間,比如可以規(guī)定在一個多大的公眾可接受范圍內,允許實際財政收入和預算數的差異,我們是建議在5%的上下浮動范圍內。

  此外,未來還應該對超收追究責任,當然現在追究行政責任并不具備顯示條件,但還是有一些追究責任的方式可以考慮,比如超收的直接責任人應該到人大去被問責,應向人大解釋原因,通過施加壓力來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主要還是應該從硬性規(guī)定上,讓各級政府建立法律范圍以外的超收收入必須受到遏制的意識。

  另外,未來還應當考慮超收部分可以適當退稅,第三種方式就是繼續(xù)完善推廣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現在地方還沒有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地方以后可以考慮借鑒中央的制度來建立調解基金制度。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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