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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扣除額“內低外高”顯失公平

2011-8-1 9:11 舒圣祥 【 】【打印】【我要糾錯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日前公布,個稅扣除額提高至3500元等已知內容之外,一條規(guī)定引起了普遍關注:外籍人士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附加減除1300元的標準。換言之,個稅扣除額將納稅對象劃分成了兩個部分:國內納稅人3500元,外籍納稅人4800元。

  這一新聞報道引起輿論嘩然,很多媒體更以為是外籍人士個稅扣除額額外“提高”了1300元。殊不知,外籍人士個稅扣除額4800元的標準,其實已經(jīng)執(zhí)行五六年了。早在2005年底,國內納稅人個稅扣除額從800提高到1600元時,外籍人士個稅扣除額就從彼時的4000元提高到了4800元。隨后,國內納稅人個稅扣除額相繼提高到2000元、3500元,但外籍人士個稅扣除額沒有再度提高,實際的外籍人士“超國民待遇”,是從3200的差距縮小到了1300元的差距。

  個稅扣除額的“內低外高”,或許可有兩種解釋:如果說國內納稅人的扣除額標準是合理的,那么外籍人士個稅扣除額長期幾倍于國人,就是毫無道理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崇洋媚外”和“國內歧視”;反過來,如果說4800元的外籍人士個稅扣除額相比國外水平并不高,而只是與國內水平相比才顯得高,則意味著國內個稅扣除額標準長期以來奇低,國人被迫負擔了不合理的過高稅負,享受了與國際水平相比的“超低國民待遇”。

  具體哪種情況更符合現(xiàn)實,可能見仁見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個稅法案長期存在著嚴重的內外不平等:國人不僅在工資薪酬上普遍低于外籍人士,而且還必須額外承擔比他們更高的個稅稅負——這就形成了個稅對薪酬的一種反向調節(jié),越高的薪酬繳納的個稅反而越少;顯然,這已經(jīng)完全違背了個稅的調節(jié)原則和價值基礎。雖然這些年來,“內低外高”的差距保持著縮小的態(tài)勢,但這并非什么可喜進步,因為不平等仍然存在;相反,這卻越發(fā)證明外籍人士個稅扣除額并非必須數(shù)倍于國人不可,個稅扣除額“內低外高”既不合理更無必要。

  個稅法確定外籍人士附加扣除費用的依據(jù)是“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墒,除非我們可以證明中國人在世界上收入水平最低,生活水平最差,享受匯率福利又最多,否則實在沒有理由籠統(tǒng)將“非中國籍”作為一個優(yōu)惠的范圍。這在事實上已經(jīng)構成對國人的嚴重歧視,而且相比乙肝歧視、艾滋歧視那些,這種在自己的國家因為國籍而受到的歧視,無疑是最為讓人憤怒而難于接受的。

  國民待遇是任何國家所能給予外籍人士的底線,可是在這片神奇土地上,是個外國人就被奉為“外賓”或者“友人”,并因此享受遠超國民的待遇,個稅扣除額上的“內低外高”只是其中一個典型而已。個稅扣除額外籍人士長期數(shù)倍于國民的情況,在全世界范圍內一定也是絕無僅有的,它不但違反了稅法最為基本的公平原則,甚至也違反了“給外籍居民以國民待遇”的WTO精神。只是因為國人此前對稅法關注很少,才讓顯失公平的法案能夠長期存在;借著這一問題終于引起全民普遍關注,該是盡快實現(xiàn)個稅平權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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