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10]56號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進口燃料油(稅號: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還消費稅。具體返稅管理辦法參照《財政部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后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9]347號)執(zhí)行。
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熊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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