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以費的形式征收,缺乏穩(wěn)定性,不能適應改革時期隱性失業(yè)顯形化趨勢和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劇增的龐大社會保障費用開支的需要。開征社會保障稅已勢在必行。
首先,從國際比較結果看,社會保障稅更適合我國基本國情。從目前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社會保障籌資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以美、英等國為代表的征收社會保障稅;二是以德、法等國為代表的繳納社會保險費;三是以新加坡為代表的強制儲蓄。通過對三種籌資模式的比較可以清楚地看到三者的不同之處:一是社會保障水平不同。一般來說,繳稅制國家通常強調政府只為公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繳費制國家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水平相對更高,強制儲蓄制國家以個人自我保障為主,保障水平與個人賬戶積累程度直接相關。二是繳費和管理程序不同。實行社會保障稅的國家,保險項目及其稅率設置一般較為簡單、明了,社會保障由政府部門直接管理,部門分工明確,管理比較集中;而實行繳費制的國家,保險項目設置比較復雜,每一項目都有相對獨立的一套繳費辦法,社會保障管理多由社會承擔,制度復雜,管理分散;實行儲蓄制的國家,保險項目按賬戶設置,一目了然,基金的收、付、管理由政府高度集中,但賬戶運作比較復雜,難度較大。三是保險繳稅(費)水平不同。美國和英國社會保障稅率的綜合水平都在20%左右,而法國和德國的社會保險費率都在40%以上,新加坡的公積金繳納比例也高達40%,可見,實行繳費制和儲蓄制國家的繳費率要遠遠高于實行繳稅制國家的社會保障稅稅率。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實行完全的儲蓄制一般需要較高的管理水平和其他一些比較苛刻的條件,因而對于中國這樣一個龐大的發(fā)展中國家來說并不適合。相對于復雜而分散化的繳費制來說,征稅制的優(yōu)勢是,將社會保障完全置于政府的直接管制之下,保障項目設置相對簡單、明了,統(tǒng)一稅負、統(tǒng)一征管、統(tǒng)一支付和管理運營,各部門間分工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管理效率高,約束機制強,國家承擔的風險較小,而且這種模式由于稅率水平適中,國家一般只提供最基本的社會保險,這就為補充性社會保險的發(fā)展拓展了巨大的空間,能較好地適應和促進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正是基于這些優(yōu)點,征收社會保障稅模式是我國社會保障籌資的選擇目標。
其次,從國家經(jīng)濟調控上看,“費改稅”更具有實效性。實行社會保障“費改稅”,一方面可以把社會保障納入財政管理軌道,為財政直接管理社會保障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徹底打破長期以來社會保障管理中政事不分、收支管一體化、監(jiān)督乏力的格局。另一方面,可以將社會保障預算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為提高社會保障效果打下堅實基礎。社會保障預算的收入來源主體是社會保障稅(直接征繳入庫),對應的支出項目是各項社會保險支出。通過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可以全面反映政府社會保障事業(yè)收支狀況,強化政府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