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車輛補貼范圍及補貼標準公告
2008年第10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fā)布〈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2]742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將2008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車輛補貼范圍及補貼標準公告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注冊登記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車長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農村客運車輛,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0000元人民幣。
符合上述補貼范圍的老舊汽車車主,可按有關規(guī)定,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有效身份證明等憑據申請補貼資金。
二、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注冊登記日期在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間的下列車型:
一是車長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數(包括駕駛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載客汽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4000元人民幣。
二是車長9米以上(含9米)且當年更新的汽車排放標準符合國三階段要求(北京當年更新的汽車排放標準符合國四階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5000元人民幣。
三是總質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載貨汽車及準牽引總質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掛牽引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4000元人民幣。沒有動力裝置的全掛車、半掛車不屬于補貼范圍。
符合上述補貼范圍的老舊汽車車主,可按有關規(guī)定,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有效身份證明和更新車輛購車發(fā)票等憑據申請補貼資金。
財政部(章) 商務部(章)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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