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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二章 審計法
知識點二、審計機關的職責
重點條目:
1.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2.(1)審計署——國務院總理領導——對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審計署對央企及重點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
9.審計機關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11.審計機關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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