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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審計師考試《審計理論與實務》復習:國家審計的審計報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1/04/22 16:08:43 字體:

中級審計師考試《審計理論與實務》
第一部分
第九章 審計報告
第二節(jié) 國家審計的審計報告

  一、國家審計報告的含義

  我國國家審計的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fā)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根據《審計法》的規(guī)定,我國國家審計的審計報告包括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兩種。

  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是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就審計實施情況和審計結果向派出的審計機關提出的書面報告。

  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是審計結果的最終載體和全面反映,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fā)表審計意見的審計結論性法律文書。

  

  審計組的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報告主體 審計組 審計機關
報告對象 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對外出具
報告格式 反映的是審計機關的初步意見,落款為審計組,由審計組組長簽名,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時,報告要注明“征求意見稿”,不編號 反映的是審計機關的最終意見,落款為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并由審計機關按照公文發(fā)文字號編制規(guī)則編號
法律效力 內部審計文書,并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 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文書,應當送達被審計單位

  二、國家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

  1.審計依據

  2.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3.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4.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

  5.審計評價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發(fā)表評價意見。

  6.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有關移送處理的決定。

  7.必要時可以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三、國家審計報告的撰寫要求

  撰寫審計報告是一項嚴肅而細致的工作,為確保審計報告的質量,審計人員應掌握撰寫審計報告的基本要求。

  四、國家審計報告的編制、復核和審定程序

  1.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撰寫審計組的審計報告。

  2.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后,送達被審計對象征求意見。(同第四章內容,10天的日期限制)

  3.審計組認真核實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并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修改審計報告,并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審計組所在部門。

  4.審計組所在部門接收并復核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復核的事項包括:(下表)

4. 5. 6.
  (1)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是否實現(xiàn);
  (2)事實是否清楚;
  (3)審計證據是否充分;
  (4)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正確;
  (5)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是否恰當;
  (6)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1)主要事實的表述是否清楚;
 ?。?)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正確;
 ?。?)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是否恰當;
 ?。?)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
 ?。?)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和復核機構或者復核人員提出的復核意見是否正確;
  (3)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4)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準確、合法、適當。

  復核后,審計組所在部門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進行處理、處罰的,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代擬審計決定書,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

  5.審計機關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復核審計組所在部門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復核的主要事項包括:(下表)

  6.審計報告等經過復核后,由審計機關審定。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可以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審定;重大事項的審計報告,應由審計機關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進行審定的事項包括:(下表)

  7.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作出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審計決定前,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并按照規(guī)定組織聽證。

  8.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發(fā)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法律文書。

  9.審計機關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將審計移送處理書送達有關主管機關。

  10.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告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五、審計決定書

  審計決定書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法做出的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處理處罰的書面文件。要求被審計單位強制執(zhí)行。

  1.審計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

 ?。?)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4)處理、處罰決定執(zhí)行的期限和要求;

 ?。?)依法申請復議的期限和復議機關。

  2.根據《審計法》的規(guī)定,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區(qū)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3)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責令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5)其他處理措施。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此外,《審計法》中還規(guī)定,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六、審計結果公告

  審計結果公告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報告所反映內容及相關情況的專門文書。

  審計機關公告審計結果,應保證質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審計結果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五項:(了解)

 ?。?)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及審計評價意見;

 ?。?)審計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

 ?。?)審計處理情況和建議;

 ?。?)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情況;

 ?。?)其他認為需要公告的內容。

  審計機關公告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

  七、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

  1.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結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每年向政府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的,關于上一年度審計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結果的報告。

  《審計法》規(guī)定,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市長、州長、區(qū)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

 ?。?)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3)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采取的措施;

  (4)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

  (5)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此外,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提出的中央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還應當包括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

  2.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關于審計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情況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開展本年度預算執(zhí)行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

  (2)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總體評價;

 ?。?)本級預算執(zhí)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糾正和處理情況;

 ?。?)審計后政府及各部門(單位)的整改情況;

 ?。?)加強預算管理的意見;

 ?。?)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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