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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公告1312-1 外部評估
主要相關標準:
1312-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必須至少每五年開展一次,必須由來自組織外部、合格且獨立的檢查人員或檢查小組負責實施。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必須與董事會討論:
●更為頻繁地開展外部評估的必要性;
●檢查人員或檢查小組的資格和獨立性,包括任何潛在的利益沖突。
釋義
合格的檢查人員或檢查小組由能夠勝任內部審計專業(yè)實務和外部評估工作的人員組成。
對檢查人員或檢查小組勝任能力的評估屬于一種判斷,需要考慮選定人員的內部審計專業(yè)經驗和專業(yè)資格證書,還需要考慮接受評估的內部審計部門所在組織的情況,檢查人員所屬機構的相對規(guī)模和負責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檢查人員或檢查小組掌握特定部門、行業(yè)或技術知識等。
獨立的檢查人員或檢查小組意味著與檢查工作不存在任何實質上或形式上的利益沖突,不隸屬于或受控于被評估的內部審計部門所在組織。
1、外部評估涵蓋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的所有審計和咨詢業(yè)務,不應局限于評估質量保證與改進程序。為了從外部評估中獲取至佳收益,其工作范圍應該包括與至佳實務對比、確認和報告,從而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上述目標可以通過由合格的、獨立的外部檢查人員或檢查小組實施的完全的外部評估來實現,也可以通過開展全面的內部自我評估并由合格的、獨立的外部檢查人員或小組獨立審定來實現。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要確保其工作范圍清晰地傳達外部評估的預期結果。
2、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外部評估包括為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的全部確認和咨詢工作給定意見,包括內部審計工作對“內部審計定義”、《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標準》的遵循以及適當的改進建議。除了評估內部審計工作是否遵循“內部審計定義”、《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標準》,評估的范圍可以根據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高級管理層或董事會的意圖進行調整。評估對于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和內部審計部門的其他人員有重要價值,尤其在共享與至佳實務的對比時更是如此。
3、評估結束后,應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正式報告。
4、外部評估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由合格的、獨立的外部檢查人員或檢查小組實施的完全的外部評估。這種方式需要在經驗豐富的專業(yè)項目經理領導下、由有能力的專業(yè)人士組成的外部團隊負責實施。第二種方式是由合格的、獨立的外部檢查人員或檢查小組對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的自我評估和出具的報告進行獨立審定。獨立的外部檢查人員應當精通的內部審計實務。
5、對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外部評估的人員對該內部審計部門所在的組織及其人員應不存在義務或利益關系。在選擇合格獨立的外部檢查人員或檢查小組時,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要認真考慮獨立性問題,并與董事會磋商。對獨立性應給予特別關注的事項包括:
●任何實質上貨形式上的利益沖突是指提供如下服務:
----對財務報表的外部審計;
----在治理、風險管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和其他相關領域的重要咨詢服務;
----為內部審計部門提供的幫助。由專業(yè)服務提供者開展的工作的重要性和數量也在考慮之列。
●以前在該公司任職的員工參與評估而產生的任何實質上或形式上的利益沖突。應該考慮評估人員與組織保持獨立的時間長短。
●檢查人員獨立于接受評估的內部審計部門所屬的組織,并與之沒有任何實質上或形式上的利益沖突。“獨立于組織”意味著既不是內部審計部門所屬組織的一部分,也不受其控制。在選擇合格、獨立的外部檢查人員或檢查小組時,應考慮檢查人員過去或現在與組織或其內部審計部門的關系可能引起的實質上或形式上的利益沖突。檢查人員參與內部質量評估的情況也應在考慮之列。
●若檢查人員來自組織的其他部門或相關組織,盡管在組織結構上獨立于內部審計部門,但從開展外部評估的目的角度看,仍不能任務其是獨立的。“相關組織”可以是母公司、隸屬于同意組織機構的分子機構、與內部審計部門所在組織存在定期監(jiān)督和質量保證責任的機構。
●同業(yè)互查中存在的實質上或形式上的利益沖突。在三個或更多組織之間(例如,在行業(yè)或其他類似組織、地區(qū)協會、其他團體——前述“相關組織”定義中已排除的除外)相互開展同業(yè)互查,可以緩解對獨立性的影響,但是要保證不發(fā)生獨立性方面的問題。兩個組織之間相互開展同業(yè)互查,不能通過獨立性測試。
●為消除上述在形式上或實質上損害獨立性的顧慮,一名或多名獨立檢察人員可以作為外部評估小組的一部分,獨立地驗證外部評估小組的工作。
6、誠信要求檢查人員在保密的約束下保持誠實和坦率。服務和公眾信任不應服從于個人利益和所得。客觀是一種精神狀態(tài),也是為檢查人員的服務賦予價值的品質??陀^的原則是要求做到公正、誠實,沒有利益沖突。
7、開展外部評估并報告其結果要求運用職業(yè)判斷。因而,作為外部評估人員應當是:
●能夠深入理解《標準》、勝任的、有資格的內部審計專業(yè)人員;
●精通內部審計至佳實務;
●具有至少三年內部審計或相關咨詢工作方面擔任管理職位的經驗。
獨立檢察小組的組長和獨立審定自我評估結果的外部檢查人員應當具備勝任能力和豐富的經驗。例如以前曾參與過外部質量評估,圓滿完成了IIA 的質量評估培訓課程或類似培訓,具有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類似的內部審計管理職位的經驗。
8、檢查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的技術專長或行業(yè)經驗。其他領域的專家可以協助外部檢查小組的工作。例如企業(yè)風險管理、IT 審計、統(tǒng)計抽樣、運營監(jiān)督系統(tǒng)或控制自我評估方面的專家可以參與評估工作的特定環(huán)節(jié)。
9、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應參與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對外部質量評估方式和外部質量評估人員的選擇。
10、外部評估涵蓋面廣,包括內部審計工作的以下要素:
●對“內部審計定義”、《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標準》和內部審計部門章程、計劃、政策、程序、實務以及相應法律法規(guī)的遵循情況;
●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運營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的期望;
●將內部審計工作于組織治理過程進行整合,包括參與治理過程的主要部門之間及部門內部的關系;
●內部審計工作中運用的工具和技術;
●員工知識結構、工作經驗和不同專業(yè)的組合搭配,包括側重流程改進的員工;
●確定內部審計工作是否為組織增加了價值,改進了組織的運營狀況。
11、檢查的初步結果應當在實施評估過程中以及做出結論時與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進行討論。
至終結果應當報告給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或其他批準開展檢查的人員,至好直接送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的相關成員。
12、評估報告包括:
●在綜合評分的基礎上,對內部審計工作遵循“內部審計定義”、《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標準》的情況發(fā)表意見。“總體遵循”意味著從整體上看,內部審計工作滿足“內部審計定義”、《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標準》的要求。同樣的,“未遵循”意味著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不足所帶來的影響和嚴重程度損害了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的能力。“部分遵循” “內部審計定義”、《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標準》的程度,如果與總體意見相關,也應當在獨立評估報告中表述。對外部評估結果發(fā)表意見要求運用良好的業(yè)務判斷、誠信和應有的職業(yè)審慎;
●對運用至佳實務的評估,包括評估過程中觀察到的做法和其他潛在的可適用的做法;
●適當的改進建議。
●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的反饋,包括行動計劃和實施日期。
13、為明確責任,確保透明度,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應就外部質量評估的結果,包括重大事項的糾正措施以及這些計劃措施的完成情況與各利益相關方(如高級管理層、董事會和外部審計師)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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