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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中級經濟師考試集體合同的簽訂
(一)集體合同簽訂的主體:工會(沒有工會的企業(yè),由職工推舉代表);企業(yè)
(二)集體合同的類型:
1、專項集體合同: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權益等專項合同。
2、區(qū)域性合同:在縣級以下區(qū)域內,建筑業(yè)、采礦業(yè)、可以由工會與企業(yè)方面的代表訂立的集體合同,或訂立的區(qū)域性合同。
(三)集體合同簽訂的程序
1、集體協商代表。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
2、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3、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4、集體合同的審查
5、集體合同生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6、集體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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