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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
根據《關于2011年度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安排的通知》獲悉,海南省評審工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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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員應是2009至2011年度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并具備《海南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瓊財會[2006]1966號)規(guī)定的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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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表》一式三份;
2.《海南省高級會計師評審申報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
3.取得會計師資格以來的個人工作總結;
4.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關于申報材料公示一周時間情況證明的書面材料(所有申報材料需在申報人員所在單位公示七個工作日,公示證明中應標明具體公示日期);
5、相關證明材料:(1)高級會計師考試成績合格證;(2)身份證;(3)學歷證書;(4)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5)會計師資格證書;(6)職稱外語考試合格證書;(7)計算機考試合格證書;(8)業(yè)績成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9)符合破格或免試條件的,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6.反映申報人的專業(yè)技術能力及業(yè)績、政策理論水平的材料,具體參見《海南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瓊財會[2006]1966號)第三條。其中,財會專業(yè)論文、著作、專項調查分析報告原件及復印件(需復印封面、目錄和版權頁)。
以上申報材料統(tǒng)一向省財政廳會計處申報,其中的原件經審查后退回,復印件應以A4規(guī)格紙張復印一式2份,在每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并依序裝訂。
(三)有關事項說明
1.申報人應對本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發(fā)現申報材料虛假及鑒定意見失實的,取消申報人的評審資格,三年內不得參加評審,并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鑒定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2.申報人員學歷、資歷、論著、業(yè)績成果、外語和計算機考試合格證明的有效時間截止在2011年12月31日。
3.評審收費按海南省物價局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
4.評審材料受理時間為2011年11月7日至11日,逾期恕不受理。
海南省財政廳會計處聯系人:陳玲,電話:0898-6853165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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