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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評考試《經濟法》預習:破產取回權、破產抵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11/22 09:42:51 字體:

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八、破產取回權、破產抵銷權

  1.破產取回權

  (1)一般取回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比如保管、倉儲、借用、租賃的他人的東西),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破產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補充】物毀損,以保險金等優(yōu)先取回;沒有替代物,申報普通債權

 ?。?)特別取回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2.破產抵銷權

  (1)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①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②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在破產申請1年前的除外

 ?、蹅鶆杖说膫鶆杖艘阎獋鶆杖擞胁荒芮鍍數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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