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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八、破產取回權、破產抵銷權
1.破產取回權
(1)一般取回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比如保管、倉儲、借用、租賃的他人的東西),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破產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補充】物毀損,以保險金等優(yōu)先取回;沒有替代物,申報普通債權
?。?)特別取回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2.破產抵銷權
(1)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①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②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在破產申請1年前的除外
?、蹅鶆杖说膫鶆杖艘阎獋鶆杖擞胁荒芮鍍數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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