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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資產評估法律制度
知識點九、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特別規(guī)定
1.知識產權占有單位資產評估的情形(略)
2.2010年8月,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六個部門聯合發(fā)布《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與管理支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的通知》,要求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管理體系,鼓勵商業(yè)銀行、融資性擔保機構、中小企業(yè)充分利用專業(yè)評估服務,由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具有知識產權評估專業(yè)勝任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要評估的質押知識產權進行評估。
2.知識產權評估應當依法委托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知識產權評估應當依法委托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可以聘請專家,但不能減輕或免除資產評估機構及CPV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4.(新增)《著作權資產評估指導意見》于2011年7月1日實施。評估對象是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不包括人身權)
明確權利形式;關注對象的基本狀況、限制條件、所屬的作品類別、狀況、期限;關注法律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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